是唐朝时候,在《唐律疏议》的“户婚”篇中所规定的一种罪名,即不经过官府允许,几户之间私自合户和冒充三品以上官和郡王的亲属的一种犯罪行为。
唐朝的统治者为了防止民间逃避赋役而设置了这一罪名,说明唐朝时期中国的立法是空前完善的,因为中国历来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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