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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仙居县鼓励发明创造实施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意识,依靠科技进步来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同时,大力发展自主知识产权,逐步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产业,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对知识产权承诺的义务和权利,有效地保护企业技术创新成果,提高全民专利意识,鼓励发明创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发明创造”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均称发明人)独立完成而获得《专利法》规定的三类专利,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对发明人实行奖励。奖励分专利授权奖和专利实施奖。

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后,可获得专利授权奖。

发明人申请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产品后,可获得专利实施奖。

第四条

专利授权奖和专利实施奖分别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视专利产品产业化进程,每项奖600—1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奖:视专利技术含量和专利产品产业化进程,每项奖励1000—1500元。

发明专利授权奖:视专利技术含量和专利产品产业化进程,奖励3000—5000元。

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实施奖: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实施一周年后的产品销售入库税额计算奖励。即自专利实施后,专利产品的第一张销售发票开出起计算,凭当地财税部门证明,当年缴税20万元以下,同时因专利实施新增税收1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当年缴税20—30万元,同时因专利实施新增税收1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当年缴税30万元以上,同时因专利实施新增税收20万元以上的,奖2万元。

以上获奖者同时可获科技三项费的优先支持。

第五条

发明人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后,须先填报《仙居县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再向县科技局申报奖励。 发明人在获得专利证书后,并在专利实施一周年后产生经济效益,须先填报《仙居县专利实施奖励申请表》,再向县科技局申报奖励。

第六条

专利奖励每年申报一次,发明人可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县科技局申报上年的专利授权和专利实施的奖励,并填写《仙居县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或《仙居县专利实施奖励申请表》,然后由县科技局认定审批和兑现奖金。不按规定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奖励。

第七条

专利授权和专利实施奖的奖金在本级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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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1:5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