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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涂尔干
释义

§ 涂尔干简介

(迪尔凯姆)涂尔干

涂尔干(1858~1917)

Durkheim,Emile

法国社会学家。社会学的奠基人之一。又名迪而凯姆,Emile Durkheim (1858-1917),也有人叫为杜尔克姆。是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人类学家,与卡尔·马克思及马克斯·韦伯并列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社会学年鉴》创刊人,法国首位社会学教授。 是法国学院社会学的创始人和古代或原始社会研究方面最有影响的早期理论家。生于法国的犹太人家庭,遵循一代实证主义的伟大共和派学者的教育和意识形态道路。受教于巴黎高等师范学校,获哲学教师学位和博士学位。在公立中等短期执教之后,赴德国一些大学执教一年,研究社会理论。回国后被任命为波尔多的一所法国大学的“社会科学及教育学”首任讲师(1887)。1912年转到巴黎大学文理学院,在 该学院担任教职 直到逝世。[1]

英语简介

Emile Durkheim is considered by many to be the father of sociology. He is credited with making sociology a science,

and having made it part of the French academic curriculum as "Science Sociale". During his lifetime, Emile Durkheim

gave many lectures, and published an impressive number of sociological studies on subjects such as religion, suicide,

and all aspects o  f society

§ 个人履历

早年

1858年4月15日,涂尔干生于洛林的埃皮纳勒(Épinal),其生长在一个传统的法国犹太家庭,他的曾祖父、祖父和父亲都是犹太教拉比。涂尔干自幼在家庭熏陶下学习了希伯来文、犹太教圣经和犹太法典,但在青年时决定放弃家族传统,走向世俗领域从事社会科学的工作。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涂尔干的家乡埃皮纳尔被普鲁士军队占领,他开始认为宗教并非来源于神,而只是一种社会现象。但他并没有因此和家人交恶,仍然保持了和犹太社群的良好关系。他的主要合作者和学生中有很多是犹太人,甚至和他沾亲带故。19岁时,涂尔干父亲病危,作为家中的长子,涂尔干过早地承担家庭的责任,并时常陷入沉重的悲痛情感中,以至于其早期的观点都充满着悲观。财政窘迫及精神压力使他无法专心备考,并两度失利。1879年,涂尔干在两试不第后,终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巴黎高等师范学院。他所在的班级是巴黎高师在19世纪中最为突出的,同学中人才济济,日后成才者甚多,比如哲学家亨利·柏格森和社会民主主义奠基人之一的让·饶勒斯(Jean Jaurès)等。涂尔干与让·饶勒斯的友谊也一直保持到后者去世为止。大学里,涂尔干师从德·库朗日(Fustel de Coulanges),并在这位有着社会科学意识的古典学者影响下,接触了当时还仅具雏形的社会学,对其以后的学说影响深远。在阅读了孔德和斯宾塞的理论后,涂尔干对以科学方法研究社会现象产生了浓厚兴趣。但当时法国的教育体系中,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社会科学。年纪轻轻的他厌倦了研习人文学,只得改修哲学,并于1882年毕业。

中年

关联书

毕业后,涂尔干尝试在巴黎大学求职,但他的学术观点显然不能令保守的大学满意。他只得在省立中学任教,其间赴德国一年,研读教育学、伦理学和哲学,深受威廉·冯特创立的实验心理学的影响。1887年,涂尔干受聘波尔多大学(University of Bordeaux),教授教育学和当时还不被承认的社会学。借此,他逐步将社会学引入了当时法国教育体系,在波尔多大学创建了法国第一个教育学和社会学系。然而,涂尔干主张宗教和道德可以用纯粹的社会关系解释,这为他招来了不少批评。

1890年代是涂尔干学术创作的黄金时期。1893年,涂尔干出版了由博士论文完善而成的《社会分工论》,标志着他学术体系的建立。在书中,涂尔干阐发了关于人类社会的性质及发展规律的理论。他对于社会现象的兴趣来自于政治的刺激。当时,法国在普法战争的失败激起了对世俗的共和政体的强烈反感,很多人认为应该以激进的民族主义重振法国霸权。作为一个同情社会主义的犹太人,属于政治上少数派的涂尔干对这种思潮很不满,开始投身社会运动。他在1894年的德雷福斯事件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更强化了他的社会活动家地位。

1895年,涂尔干出版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在其中定义了作为独立学科的“社会学”,讨论了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和基本方法。1898年建立了《社会学年鉴》(L'Année Sociologique)期刊,编辑、刊登他的学生、同事及其他社会学家的论文。围绕这一刊物形成了一批年轻社会学家的团体──法国社会学年鉴派,并致力于把社会学的独立研究及学术化。1897年,涂尔干的另一部代表作《自杀论》出版。书中在研究自杀个案时,运用了统计学等量化分析的方法,涂尔干因而成为将定量分析引入社会科学的先驱,而《自杀论》也成为社会学案例研究的典范之作。

晚年

关联书

1902年,涂尔干实现了他的梦想,如愿成为了巴黎大学教育部主席。因为法国大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教师,涂尔干获得了可观的影响力。他的演说成为这些要在法国大学成为第二批教师培育成员的最高指导原则,被反对者称为“国家涂尔干主义”(State Durkheimianism)。德雷福斯事件(Affaire Dreyfus)之后,出于政治上的考虑,涂尔干在1912年被任命为巴黎大学教育部终身主席。他随后将这个职位改名为“教育部和社会学部主席”。同年,他出版了最后一本重要著作《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第一次世界大战深深打击了涂尔干。他的左派言论一向是出于爱国主义立场,想要追求一个合理的世俗的法国式生活,对所谓的国际主义兴趣不大。但是战争以及随之而来的民族主义宣传战却令本已右倾的国内局势更加微妙。虽然涂尔干积极地奔走呼号,支持法国,但他对流行的简单片面的爱国主义激情态度谨慎。本已对他的犹太身份不满的法国右派,借机掀起了对他的舆论攻势。更不幸的是,他精心培养的一代学生都被征入行伍,许多人悲惨地死在西线战场之上。而对涂尔干创痛最大的,莫过于他的独子战死疆场的噩耗。巨大的伤痛,加之过度的工作,终于令涂尔干身心崩溃。1917年,他突发中风。经过了几个月的修养,他自认康复,就重拾《道德》杂志(La Morale)的工作。但在11月15日,精力耗竭的他去世,安葬于巴黎蒙帕拿斯墓园,享年59岁。

§ 主要著作

涂尔干所著书

《社会分工论》(1893年)、《社会学方法的规则》(1895年)、《自杀论》(1897年)、《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年),也是社会学研究的基础著作。作为现代社会学的开拓者,涂尔干一生出版了大量关于教育、宗教、自杀和犯罪的论文和专著,为社会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为社会学的独立学科地位的确立做出了巨大贡献。他确定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社会事实—阐述了社会事实之间存在的结构、功能和因果的关系,制定了一系列社会学研究的实证规则,充实了此前空疏的社会学方法论,实现了孔德提出的建立实证主义社会学构想。他运用统计方法对自杀现象的研究,用人类学资料对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宗教研究,是社会学理论和经验研究相结合的范例,从而结束了西方社会学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长期脱节的状况。涂尔干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方法,深刻影响了社会学的发展。

§ 贡献

涂尔干所著书

迪尔凯姆为社会学确定了独立的研究对象,即社会事实。社会事实具有不同于自然现象、生理现象的特征和特殊的决定因素。社会事实以外在的形式“强制”和作用于人们,塑造了人们的意识。这种强制既指人们无法摆脱其熏陶和影响,又指对于某些社会规则拒不遵从将受到惩罚。社会高于个人,社会事实无法用生理学、个体心理学以及其他研究个体的方法来解释,而必须用社会学的方法、观点解释。他说宗教、道德、法律、社团、协会、语言,以及服装样式均属社会现象,都是社会学特定的研究对象。他还把社会事实分为运动的状态和存在的状态。前者指与思想意识相关的现象,亦称团体意识;后者是社会上一切组织和有形设置。社会秩序是迪尔凯姆一生学术研究的主题。

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论及其一系列社会学理论概念,充实了由A.孔德开启的实证主义社会学的构想,使社会学方法论具有实质性的内容。他运用统计方法对自杀现象的研究,用人类学资料对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宗教研究,是社会学理论和经验研究相结合的范例,从而结束了西方社会学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长期脱节的状况,对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著有《社会分工论》、《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自杀论》、《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等。

§ 劳动分工论

研究社会秩序

研究涂尔干

社会秩序是迪尔凯姆一生学术研究的主题。19世纪后半叶,法国社会动荡不安。他一心要以社会学家的身份回答现实问题,帮助社会维系整合,达到安定。他的 3部主要著作《社会分工论》、《自杀论》、《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都紧密围绕着秩序和整合的主题,分别回答社会团结和整合靠什么达到,社会整合与个人是什么关系,团体意识对社会和个人起什么作用3个问题。

对社会秩序维系观点的认识

迪尔凯姆认为,传统力量统治的社会靠“机械的团结”来维系。特别是在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中,同一团体的成员们采取同样的谋生手段,保持同样的习俗,信奉同一图腾,这种共同性使他们意识到大家同属一个集体,而不会离心。这种团体基本上是从“相似性”中生成的社会,即所谓“同质”的社会。该团体的首要任务是使成员们尊重团体的信仰和各种传统,即维护共同意识,维持一致性。在近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人们在意识、信仰上的差异也日益增大。但是社会没有瓦解,人们也没有分离,这是因为古代维系团体的共同意识逐渐被分工制取代,社会分工使每个人在消费上依赖于其他人。分工使社会像有机体一样,每个成员都为社会整体服务,同时又不能脱离整体。分工就像社会的纽带,故谓之“有机团结”。迪尔凯姆认为,民族越进化,其成员间的差异越大。这种趋势甚至反映在体质上。从大脑容量上看,同一种动物的脑量相互差别小,而人与人的脑量差别大;就人类而言,土人与土人相比,其脑量较之文明人更为接近。文明人在其他方面(如服装、思想)的内部差异也很显著。因此,近代社会是差异的社会,又是有机团结的社会。

否认社会分工是为了创造更多财富的观点

迪尔凯姆否认社会分工的产生是为了创造更多财富的观点。他强调,一个事物的功能,并不是产生出这一事物的原因,原因在功能之前。分工可以提高效率,增加财富,但这要在分工出现后与分工前的对比中才能显示出来。他认为造成分工制的原因是人口密度过大。人口的增加最初迫使一些人迁徙到其他地方,当无路可退时,他们被迫改换行业,分工制也就随之出现。他重视研究社会事实的功能,是功能理论的先驱之一。同时在方法论上,强调区分功能与原因,这对功能理论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批判传统社会中的共同意识

迪尔凯姆在早期著作《社会分工论》中还批判了传统社会中的共同意识,认为这种共同的信念接近于宗教,带有强制性,并渗入到一切社会生活中。他预言,共同意识和宗教维系社会的功能将逐渐被分工制取代。成熟期的迪尔凯姆在继续研究人类社会的整合问题时,放弃了《社会分工论》中贬低共同意识的思想,转向强调共同意识和宗教的社会作用。

§ 自杀论

对利己型自杀的解释

《自杀论》

在《自杀论》一书中,迪尔凯姆试图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上解释自杀的原因。他把自杀划分为 4种类型,即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失范型自杀和宿命型自杀。认为利己型自杀产生于极度的个人主义。社会的人必须以他为之服务的社会作为生活前提,他需要一种高于自我的生活目标和意义。如教徒的生活目标是宗教信仰。西方近代个人主义的发展使个人与家庭、宗教和社会相脱离,从而使一些人感到生活空虚并失去目标。迪尔凯姆指出,利己型自杀多发生在基督教教徒、自由职业者、未婚者、离婚者中间。利己型自杀与社会的整合程度成反比。犹太教、天主教、英国公教都有更强的整合力量,而基督新教在规定教徒生活目标上缺乏强制力;独身者、离婚者比有家室的人较少地负有义务;从这些脱离了社会义务和束缚的人们中产生出更多的自杀者。

对利他型自杀的解释

利他型自杀产生于过分地屈从于一种社会目标和意义,过密地结合在社会中,以致个人失去了自主。迪尔凯姆以欧洲军队为例说明利他型自杀。在军队里,士兵被训练得不看重自己的价值,使他们感到被一种“社会价值”所扼杀,失去了自我,失去了生活的乐趣,因而军人的自杀率高于普通百姓。

对失范型自杀的解释

失范型自杀由社会混乱所导致,在混乱中社会成员的行为失去了规范,增添了痛苦。迪尔凯姆认为,欲望与满足欲望的手段之间的不平衡是一切生物痛苦的根源。动物的生理机制为其欲望划定了界限,而人的欲望却是无止境的。他占有的越多,欲求的就越多,所获得的未能满足需求反而刺激了新的欲望。欲望有界限,人们才会感到满足和快乐,而欲望的限定只能来自社会。社会形成了一套等级秩序。不管这个秩序是基于世袭还是个人成就,正常社会中的秩序总是被大多数成员接受的。当社会成员认为这种等级原则合理,自己应处在某一特定阶层中,他就欣然地接受该阶层给予他的限定,欲望与手段也就有了平衡的可能。当社会发生动乱、变迁时,人们失去了种种秩序和规范,欲望与手段不协调,行为混乱而无节制,遂造成种种痛苦,导致自杀率升高。迪尔凯姆把工商业者在经济危机中的自杀现象视为此种类型的例证。

对宿命型自杀的解释

宿命型自杀是由于社会控制过度造成的,个人失去了任何希望。迪尔凯姆认为这种类型的自杀在现代社会并不常见,他没有对此作详细的讨论。迪尔凯姆总结其自杀研究,提出了3个命题:社会的人需要一个高于个人的社会目标;对这个目标所负的义务不至于使他失去自主;他的欲望应受到社会秩序给予的一定程度的限定。在自杀原因上,迪尔凯姆并不完全否定个人生理上的因素,但认为那是次要的,社会原因才是主要的。他认为,当一个社会不能提供上述3项条件时,一些心理上脆弱的个人就可能会自杀。

§ 宗教及知识社会学的贡献

宗教关系

迪尔凯姆宗教研究的对象是澳大利亚原始部落中的图腾崇拜,他的研究目的却是为了“理解现今的人”,为了说明宗教的社会功能,说明一种共同意识对于社会秩序建立的必要性。

对宗教起源的批判

迪尔凯姆批判了早期人类学家对宗教起源的两种解释:万物有灵论和自然崇拜论。他说,这种解释说明不了为什么在对于自然、生理现象的误解露出破绽后,宗教还能持续下去,直到今天。他认为,宗教不是要给人们一种对于物质世界的描述,而是服务于社会。图腾是民族的标志、旗帜,图腾原则就是民族本身。人们崇拜图腾实际上是崇拜他们所属的那个团体,图腾是团体的象征,犹如国旗之于近代国家。“神圣性”历来是解释宗教的关键。迪尔凯姆认为宗教的神圣来自社会,它不过是被实体化、人格化了的团体力量,即道德力量。他认为,社会力量以一种心理方式作用于个人,迫使人们服从它,甚至违背人们的自然倾向。人们感到了身外存在的这种力量既是强制的,又是需要依赖的。他们对之敬畏,又不能充分理解其性质和来源,便萌发了某些观念来象征这些力量,这些观念就是宗教。这些神圣象征物(即宗教)的功能不仅在于帮助人们感到社会实体的存在,更在于维系社会,促进其整合。迪尔凯姆认为,澳大利亚民族的团结不是来自共同的血统和习俗,而是来自共同的名称、标志、仪式,即共同的图腾崇拜。取消了民族的象征物──图腾,民族就不能存在。他认为,宗教象征以其突出的神圣色彩加强个人对社会的隶属关系。社会对于个人,就像神对于其崇拜者一样,没有了这种至高的神圣性,便不可能有社会生活。迪尔凯姆分析了原始宗教中的多种仪式,认为它们起着维系社会、使之一体化的功能。他指出,不仅原始社会需要宗教的这种功能,“社会生活在其每一方面,在其每一个历史时期,都要靠一个大的象征体系才成为可能”。这一点是他晚年思想中的最大转变。

建立起自己的知识社会学思想

在解释宗教起源时,迪尔凯姆同时建立起他的知识社会学的思想。“团体意识”和“团体表象”既是他解释宗教起源的钥匙,也是他的知识社会学的核心概念。他认为,一切感受来自个体经验,一切理性并非与生俱来的、超验的,而是属于“团体表象”,来自“团体意识”,产生于团体生活之中。理性又分思维中的概念、范畴,伦理中的道德、宗教。这些均产生于团体生活,不是源于个人的心理机制。在完全孤独的个人生存中,为了生理需要的满足,凭感觉就足够了,并不形成时间、空间等概念。在动物式的个体生活中,客观的时空并未消失,但它们不可能把握作为一种思维范畴的时空概念。只有团体生活才需要形成概念、范畴和类别。迪尔凯姆并不否认“范畴”、“概念”所反映的客观实在,只是强调没有团体生活就不可能也不需要认识这些实在。因此他认为,一种道德思想不可以简化为一种功利目的,理性不可以简化为个人经验。

学术贡献

迪尔凯姆提出了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阐述了社会事实之间存在的结构、功能和因果的关系,制定了一系列社会学研究的实证规则,充实了由A.孔德开启的实证主义社会学的构想,使社会学方法论具有实质性的内容。他运用统计方法对自杀现象的研究,用人类学资料对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宗教研究,是社会学理论和经验研究相结合的范例,从而结束了西方社会学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长期脱节的状况。迪尔凯姆丰富、精深的社会学思想,对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简短评价

涂尔干的突出贡献在于他对社会学研究的科学性的确立,尤其是其“社会事实”概念的提出,实际是使社会学超出个人因素的困扰,而在一个更为广泛的意义上使社会学无论在理论还是方法上都更加明确。但他也同时忽视社会社会事实的主观性和生成性,忽视微观层次上的社会心理特征,以及由经济因素所导致的社会分工和阶级冲突与斗争。

§ 教育

教育著作

涂尔干对教育领域抱有浓厚的兴趣,这和他早年从事师范教育有关。当时的社会学还未具有公认的独立学科地位,

为此他曾修改波尔多大学的教学计划,以便能尽可能多地传授社会学知识。在更广的层面上,涂尔干终身致力于改

进教育体制,以便为法国公民提供一种共有的世俗价值观,进而防止社会混乱 的发生。为此,他建议组织专业社团,

为成年人提供价值观教育。涂尔干主张教育形态会随社会的环境而变化,因为教育制度和社会制度有着密切关联。

同时他也主张教育同时必须考虑到不同文化的差异性。最终理想的教育可以强化社会团结、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分工。

§ 犯罪与刑罚

涂尔干的犯罪理论主要建立在他的集体意识理论中,并在《社会分工论》中得到阐述。他认为,犯罪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的集体意识的行为,并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完整性而必然存在。在此基础上,涂尔干认为犯罪本身不仅是“不可避免的”(Inevitable)和“正常的”(Normal),还认为它是“健全社会的组成部分”(An Integrative Element in Any Healthy Society)。所有的犯罪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即这些行为总是以同样的方式普遍破坏了国家道德意识,普遍产生了同样的恶果。所有这种行为都是罪恶,都是应该受到明文制定的惩罚的压制。并认为国家是集体意识的捍卫者,侵犯国家权力即是侵犯集体意识,由此把集体意识与惩罚联系起来。惩罚的实质也就是集体意识的表达。这些思路在他的论文《惩罚进化的两种法则》(Two Laws of Penal Evolution)有更广泛的解释。由此,很多学者认为涂尔干关于犯罪的理论更注重刑罚。

§ 法律

除了对犯罪学和刑罚学的研究以外,涂尔干还对法律及其对社会的影响非常感兴趣。在古典社会学家中,他是法律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 在他的早期作品中,他把法律的分类视为不同类型的“社会连带”的直接反应,因而可以说法律可能揭示“社会连带"的本质,故而社会学有必要对法律进行研究。但是后来,他强调法律本身作为社会学的一个研究领域就有重要的意义。在杜尔凯姆后期的观点中,法律(不论民法或是刑法)是社会基本价值的表达和保证,为社会团结的不同方式表达。涂尔干发现现代社会的法律越来越表达一种道德上的个人主义,同时他也认为或许这种个人主义的价值体系是对社会连带的当代境况的唯一通用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主义是人权的基础,包含了个体尊严和个体自治的两种属性。但是这种个人主义和自私自利以及自我本位主义是截然不同的,他认为后两者没有任何道德基础。他的诸多追随者,比如马塞尔·毛斯(Marcel Mauss)、保罗·福孔内(Paul Fauconnet)等在法律社会学领域也有所专长或作出了杰出贡献。

§ 著作列表

《社会分工论》(De la division du travail social),1893年;

《社会学研究方法论》(Les Règles de la méthode sociologique),1895年;

《自杀论》(Le Suicide),1897年;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Les Formes élémentaires de la vie religieuse),1912年。

《教育学与社会学》(Éducation et sociologie),1922年;

《社会学与哲学》(Sociologie et philosophie),1924年;

《道德教育》(Moral Education),1925年;

《法国教育学的演变》(L'Évolution pédagogique en France),1938年;

《社会学的原则》,1950年;

《实用主义和社会学》,1955年;

《社会学杂志》,1969年。

§ 相关条目

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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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0 4:5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