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土城镇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释义 |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土城镇的保护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改善居住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土城镇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土城镇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加强消防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城镇行政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城镇长征街、团结街、水狮坝村一组、黄金湾村二组范围内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此外,土城镇行政区域内由公安机关确定为一、二级重点防火单位,高压输电线路,各种仓储场所周围100米内以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林区、坝区、重要桥梁、居民集居区等其他区域,严禁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在干部、职工、村(居)民、学生中广泛开展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及消防的宣传教育,使之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积极监督和制止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参与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和报告火警。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中: 1、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造成文物毁损、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照本通告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本通告中,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六、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劝阻或向相关部门举报。 七、在土城镇举行大型庆典活动,确需在划定的禁止燃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习水县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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