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
释义 |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以及6月1日、6月2日国务院、省、市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煤矿企业现状,县人民政府决定从6月10日开始到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省、市安排部署,通过开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意识,推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九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煤矿无证或证照不齐非法组织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依法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 (三)被整合矿井非法组织生产,电煤保留系统违法生产的; (四)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的; (五)超层越界开采的; (六)单列技改矿井不按《安全专篇》及《开采设计方案》设计进度要求进行施工的; (七)整合技改煤矿边技改边生产或未进行技改,只进行生产的; (八)新建、基建矿井长期不申请验收,试生产或超试生产期仍不验收而继续生产的; (九)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停产整改指令的。 三、工作步聚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0日以前) 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和第二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制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召开动员会,启动专项执法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日—6月20日) 县人民政府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全县范围内所有煤矿进行一次拉网式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处罚,确保专项执法行动取得成效。 (三)巩固扩大成果阶段(6月20日—12月) 针对专项检查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经常性督促检查,巩固扩大专项执法行动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深化执法行动、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建立专项执法行动长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 县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冷预春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骆 亚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罗利强 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国教办主任 何建新 县监察局局长 陶 冬 县公安局局长 封月培 县安监局局长 冯文琼 县煤管局局长 韩 勇 县国土局局长 余洪举 县环保局局长 李兴强 县电力局局长 涉煤乡镇(区)乡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委办,封月培同志任公室主任。组成三个工作组: 第一组:组 长:冷预春 副组长:封月培 成 员:冉隆涛、穆红兵、黄鳗鲡、赵山、陆刚、卢将、袁国华、陈兵。负责检查习酒镇、隆兴镇、民化乡、马临、马临煤业公司。 第二组:组 长:骆 亚 副组长:冯文琼 成 员:何云强、杨杰、袁付书、牟继红、陈利平、李代军。负责检查东皇镇、永安镇、回龙镇、二里乡、二郎乡。 第三组:组 长:罗利强 副组长:韩 勇 成 员:罗爱民、胡秋平、石宜祥、简远登、陈小松。负责检查温水镇、双龙乡、仙源镇、良村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乡镇(区)和县直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逐级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健全“打非”专项行动的长效机制,始终保持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高压态势。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此次检查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工作纪律,严肃责任追究。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八日 附: 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处罚参照标准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 由国土局牵头,正通公司核准所采出矿产品,并予以没收。 2.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 处罚依据:《煤炭法》六十七条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立即停止生产,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煤管局牵头,正通公司核准所采出的煤炭产品,予以没收。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除电煤保留系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二十条 处罚标准:责令停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安监局牵头,正通公司核准产出品,并予以没收。 4.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 处罚依据:《特别规定》第八条(一)款 处罚标准:立即停止生产 牵头单位:安监局、煤管局、国土局 由国土局提供设计采矿能力,煤管局、正通公司提供煤矿本年度下半年的日生产设计能力,超过日产量的15%则由正通公司没收违法所得。 5.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单列技改煤矿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或者在其他区域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处罚依据:《特别规定》第八条(十二)款 处罚标准:立即停止生产 牵头单位:安监局、煤管局,煤管局按《安全专篇》和《开采设计方案》制定的煤矿建设进度,原则上只准销售过煤层巷道的工程煤,与建设进度无关的煤炭正通公司一律作没收处理。 6.整合矿不搞建设而在布置巷道和采面进行生产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十九条 处罚标准: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牵头单位:安监局,煤管局、正通公司核准煤炭产量后作没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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