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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习水县促进招商引资实施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努力推进“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农业稳县、旅游活县”战略目标的实施,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及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来我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县鼓励投资领域和招商引资范围,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鼓励投资领域和招商引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鼓励投资领域和招商引资范围包括:

(一)旅游产业发展、旅游产品加工、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二)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

(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各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保设施管理和运行项目。

(四)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煤化工及煤炭产品深加工、酿造工业、建材产业等其他工业项目。

(五)交通、通迅、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小水电开发。

(六)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

(七)商业、服务业项目。

(八)房地产开发、小集镇建设、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章 投资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的投资形式包括: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及其它形式的企业。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三)租赁、承包、兼并、购买县内企业。

(四)国家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的其它投资形式。

第四章 优惠及鼓励政策

第五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除享受国务院和贵州省政府西部大开发政策中鼓励投资兴业的优惠政策外,县人民政府对有关投资项目给予优惠或鼓励,但同类优惠或鼓励事项,只择其一。

第六条  投资符合我县旅游发展规划项目(含三星级以上酒店),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在项目建成经旅游部门评审认定后,从正式营业第一年起至第五年,由财政按企业当年实缴所得税县级部分的40%比例,其他税收县级部分的15%返还企业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或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七条  投资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含农产品专业市场),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上,从企业正式投产第一年起至第五年,由财政按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40%返还企业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或扩大再生产资金,该项目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八条  在我县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指环境保护、新型工业化)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签订投资合同两年内建成并按设计规模正常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第一年起至第三年,由财政按实际缴纳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30%比例安排资金奖励企业作科技开发资金。同时,该项目获国家、省、市科技奖的,县人民政府分别奖励投资者5万、3万、2万元奖金。

第九条  投资我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化项目(不含煤炭、矿山开采),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正式投产第一年起至第三年,由财政按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30%比例返还作为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十条  在我县投资兴建环保、节能、循环经济、公益性企业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经环保和有关部门评审认可后,从正式营业第一年起至第五年,财政按当年实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30%比例安排资金奖励企业作发展资金。

第十一条  在我县投资兴办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定后,县人民政府按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投资鼓励性项目的企业按法律、法规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征收。

第十三条  投资鼓励项目的新办、技改、扩建生产性企业经政府批准后,生产性用房可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生活及办公用房可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四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县级规费上按下限标准征收。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获准进入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及项目所在乡镇(区)政府负责协调“六通一平”(水、电、气、路、通信、有线电视、场地平整)服务,外来投资企业优先纳入我县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在征地、建设、运输、用电、用水、原材料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用地,属国有土地的根据投资项目性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办理,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土地征用及有关手续办理。投资旅游产业、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项目用地,所交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支付农民和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作物赔偿和上交省、市的费用外,县级部分可全额返还。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涉及到的土地可采取租赁的形式或按土地流转政策办理,有关税费除上交省、市部分按规定执行外,县级部分一律按下限标准征收。

第十七条  凡投资兴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共福利设施或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碑竭、著作、命名昭示其功绩。对习水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授予“习水县荣誉公民”称号。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常住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在我县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就医,可按城镇居民办理医疗保险,并为其子女在我县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提供就读便利。

第十九条  以上所列税收返还和奖励以财政提供的当年纳税依据及地方所得决算依据为准。

第二十条  凡符合以上优惠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在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投资项目申报、准入、备案、验收手续方能兑现优惠鼓励政策。

第五章 优化投资环境 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凡来我县投资开发、经商办企业,只要符合项目审批程序,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旅游发展项目及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和社会事业项目,由县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入许可,有关部门在联席会议作出审查许可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县内相关手续,需逐级上报的在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完毕,并负责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凡符合以上投资额的鼓励类项目,在办事程序上一律实行联席会议一次性审查,并按项目行业主管由联席会议指定有关主管部门实行项目“代办制”服务,项目涉及的所有部门必须实行“并联式审批”、“一站式服务”,并按规定限时办结。其余投资项目按现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人民政府颁发“招商引资企业绿卡”,企业凭绿卡享受一切优惠政策。凡符合我县鼓励投资领域,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投资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发展项目,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实行县级领导挂帮责任制,帮助其解决建设、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在我县投资鼓励类项目的招商引资企业,列入省、市、县重点企业的,实行县相关部门重点挂牌服务。行政执法机关未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一律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除安全以外的检查,企业凭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明白卡”缴费,“收费明白卡”未列的缴费项目,企业一律予以拒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组织(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参加各种培训、评比、赞助、协会以及其它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禁止在建筑材料、水电安装等行业上的垄断经营。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禁任何部门擅自设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二十五条 依法打击各种非法行为。因各种非法行为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停业的,公安机关必须在事发24小时内恢复正常秩序,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职责范围内合法的行政许可事项,无故或借故拖延、推诿、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人为设置障碍、刁难服务对象,索贿、受贿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并视其后果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纪委、监察局制定全县投资环境治理和行风评议制度,负责全县投资环境治理工作和对部门进行行风评议。对行风评议满意率低的部门和服务意识差、工作效率低下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奖励及考核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年初向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明确本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由县四家班子分管该部门和联系乡镇(区)的领导牵头落实。部门和乡镇(区)主要负责人为本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任务完成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完成县人民政府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的部门及乡镇(区),在项目建成后,县人民政府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2‰对部门予以一次性奖励,按企业投产当年实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30%对乡镇(区)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余按县财源建设激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进的外来投资企业,在项目建成后,县人民政府按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旅游、农业产业化项目按3‰,工业化、交通、水利、环保、社会事业项目按2‰,商业、服务业按1‰,房地产开发、小集镇建设项目按0.5‰)对引资者予以一次性奖励。部门、乡镇、中介机构、社会人士引进世界500强工业企业的,县人民政府另给予3万元的奖励,引进国内500强工业企业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获奖的中介机构和部门、乡镇(区)应写出书面申请并分别填写习水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申报及竣工验收表,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验收后予以兑现。

第三十二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三十三条  招商引资工作及其任务纳入全县年度综合目标管理予以考核,对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乡镇(区)本项按比例记分,因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造成项目和任务未完成的,给予责任领导相应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  乡镇(区)按季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报表。所有统计资料以该项目落地乡镇(区)为统计报送单位,年度考核依据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县内投资者在本县的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优惠和鼓励。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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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6: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