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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西乡县教师队伍管理基本要求
释义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教师管理,全面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建设一支热爱教育事业、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陕西省实施 <教师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第二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工作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的言行;教师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履行教师的义务。

第三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热爱学生,尽职尽责、教书育人,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教师不得私自请人代课和进行有偿的辅导、家教。未经学校同意,教师不准在校外兼课、兼职。

第四条 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平等公正对待全体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得歧视、讽刺、挖苦、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教师要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做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歧视学困生、思想障碍生。

第五条 教师应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向家长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得训斥、侮辱学生家长,不得动辄让学生回家请家长。

第六条 教师应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为人师表,严以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以德治教,以德育人,以德修身。教师不得旷课、随意调课、停课、无故不上课、加重学生课业负担;教师不得在校内酗酒,不得在课堂上抽烟、使用移动电话,不得参与赌博、邪教、打架斗殴。

第七条 教师应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关心集体。教师不得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不得借生日、节日、学生毕业之时机收受钱物,不得利用教师工作之便向学生推销商品、乱收费用、违规强迫学生购买书籍、学习资料。

第八条 教师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依法正确行使批评、监督和申诉权,反映情况应当尊重事实。对反映的问题,坚持就地解决的原则。反对不负责任、虚构事实乱写匿名信、告滥状。学校应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建设与管理基本要求

第九条 县教育局(以下简称县局)主管全县教师工作。具体负责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实施招聘录用、考核管理、奖惩等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具体负责中小学校长的选拔、培养、任用、培训、交流、考核、奖惩等工作。乡镇内小学教师的调配交流和校长的选拔、任用工作,按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西教发〔2003〕10号文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学校一律不准招聘代课教师。

第十条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认真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非师范院校毕业生进入学校任教首先要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试行学校“四制”改革,推行部分学校教师缺员内部选聘制度,推行教职工末位交流制度,建立完善教师交流、支教和对口支援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对教师进行管理。学校应在定编、定员、定工作量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教师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签定目标责任书,并对其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坚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教科研等基本任职条件。对师德修养良好、工作业绩优异、群众公认的教师,应优先晋升职务,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应破格晋升职务。对在思想道德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在职务评聘上实行一票否决。学校在教师职务推荐中须坚持“政策、岗位、指标、被推荐人的业绩、推荐程序”公开的“五公开”原则。

第十四条 实施教师的培养工程。通过校本培训、“名师”评选、学历提高等活动,逐步培养一批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学历未达标的教师,必须参加对口专业的进修,符合学历提高条件的教师都应该积极主动参加学历提高进修学习。学校应该积极鼓励教师业务进修。

第十五条 教师应该严格遵守纪律,因病必须向县局人事股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县直学校、教育单位的主要领导以及乡镇初中、中心学校校长由县局审批;乡镇内小学校长一个月以内的请假由中心学校审批;其余人员的请假,县直单位、乡镇初中一月以内由单位审批,乡镇内小学一周以内由学校审批,满一周、不满一月的由中心学校审批。

所有人员满一个月以上的请假由县局人事股审批;满六个月以上的请假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

教师的婚、丧、产假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审批。

教师旷职者按有关规定扣发工资。

教师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处理。

病假(婚、丧、产假除外)期间的工资按以下办法执行: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的病休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应按规定合理安排教师的工作量。教师周授课节次,小学16至20节,初中12至14节,高中10至12节。学校校长必须代课,普高、职高校长3至6节,初中校长4至8节,小学校长8至12节(乡镇中心学校校长、业务管理教师可以降低课时标准);其余领导任课节次不得少于同类学校专任教师的一半。

教师的其它兼职工作,由学校根据各校实际情况酌情折合课时计入教师的工作量。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每年必须召开一次教代会,强化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擅自离岗和逾期不归教师的报告制度。学校应严格执行离岗教师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疾病的,特别是精神病(含精神病史)、传染病的,学校必须采取果断措施,立即让患病教职工住院治疗或休养。

三、考核与奖惩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师岗位责任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教师考核办法、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其办法应由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考核办法应从教师的工作特点出发,结合教学常规要求,以教师的师德修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安全工作等方面为内容,重点考核教师履行工作职责的实绩和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应有工作数量和质量上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全面准确、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听取教职工本人、学校领导、其他教师和学生家长的意见,对教师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

考核的基本程序、等次、结果的使用,以现行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勤工俭学、安全工作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所在学校应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推荐到市、省和国家予以表彰奖励。其条件和评选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上每年在教师节前后对先进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学校在推荐先进时,应由群众酝酿提名,交全体教职工差额表决产生。

第二十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对在生活作风方面犯过错误或有犯罪记录,特别是与未成年人有过不正当关系的申请人,不管其他条件如何,应当暂缓认定其教师资格。有违反《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有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基本要求》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基本要求》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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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19:5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