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前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始建于1953年1月,时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区公安总局和人民法院。1955年6月,西双版纳自治区人民法院改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西双版纳法院时称为车里县人民法院。1956年,各县均成立了人民法院。勐腊县、易武县、勐遮县、勐海县均隶属于西双版纳州和思茅专区双重领导。案件的二审权在思茅地区中级法院,二审案件由思茅中院管辖。1957年3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与版纳景洪县人民法院合并,称景洪县人民法院,其他四县设临时法院。1959年,将易武、勐遮两县分别并入勐腊县和勐海县,州属的景洪、勐腊、勐海3县都建立了人民法院。 直到1962年改称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十年动乱中,公、检、法被砸烂,人民法院被撤销,审判职能由“人保组”取代。1973年10月,西双版纳州与思茅地区分立。1974年以后,各级法院得到恢复和重建,审判干部重返岗位,审判队伍得到充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接受二审案件。 目前,辖区内有景洪、勐腊、勐海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2002年实施机构改革,确定了机构、人员和编制,使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进一步完善。 ——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由1978年最初的3个发展为13个,包括:办公室(研究室)、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司法警察支队。 ——审判组织机构健全。1979年,州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2007年重新对审判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和运行方式上进行一系列的改革,设置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改变过去只有由院庭长参加审判委员会的习惯做法,选任两名审判委员会专职,明确审判委员会工作范围、程序和方法。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外,其它由合议庭依法裁决。还权于合议庭,进一步强化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职能。 ——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编制87人,实有干警83人。其中,法官42人,其它工作人员33人,聘用制司法警察8人。队伍的学历层次和文化结构变化显著,综合素质明显提高。本科以上学历59人,占实有干警总数的71.08%。 ——办公条件全面改观。2009年7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搬迁到新址办公。建筑面积7260平方米,审判大楼既庄严大方,又充满了法院文化的氛围。多功能厅、法庭设备和设施完善。通讯、其它办公设备和干警工作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办公桌、储存柜全部焕然一新,法官实现人手一台电脑,使办公条件有较大改观。 ——深化执行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由州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紧扣以人为本,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的现实问题。09年2月,在州中院的积极努力下,州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设立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实施意见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09〕6号文件),正式建立了由政府主导、法院推动,覆盖全州的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该机制运行以来,共对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案件难以执行的221件258名困难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救助201.22万元,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 在过去的工作中,州中院取得可喜的成绩,捅现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多次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彰,2005年行政庭获云南省行政审判先进集体表彰,06年审判监督庭审判监督工作在全省法院系统获3等奖,07年民二庭、法警支队获云南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表彰。05年奚玲同志被评为云南省人民最满意的人民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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