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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西南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释义

西南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建设工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我校投资建造的建筑工程、维修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园林工程等。

第三条 所有建设工程均由校基建后勤处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分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维修改造项目立项。

(一)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

1.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全部由学校自筹的采用项目核准制立项,核准办法按《教育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教发(2005)18号通知执行。

2.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采用审批制立项,审批办法按国务院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二)维修改造项目立项

1.校内各使用单位向基建后勤处提出申请报告。报告须明确维修改造方案、要求、资金来源、投资估算等,经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经学校领导同意。

2.基建后勤处踏勘现场,提出维修改造方案和经费预算,并征求申报单位意见。

3.基建后勤处将维修改造方案和预算及使用单位申请报告送财务处,报学校领导或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予以立项。

4.基建后勤处将学校审批意见通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一般不得随意更改维修改造方案。

第五条 凡纳入国家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后勤处先行提出建设项目的数量、建设地点、建设面积、建设投资估算、建设方案等,报请校主管领导审批并经学校建设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大项目须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向教育部申请立项。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基建后勤处应尽快落实该项目的设计工作,设计单位的选择应根据本办法有关招投标精神择优确定或报校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 基建后勤处在委托设计前,必须编写完整的项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设计任务书应当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关要求编制。

第八条 基建后勤处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九条 设计单位完成工程项目的选址和方案设计后,基建后勤处应及时向校主管领导、校基建工作招标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由校主管领导在方案设计报告的有关文件上签字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初步设计报告一经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宜作较大的变动。

第十条 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基建后勤处应做好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具体测算工作。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招标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货物(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标。以下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 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

(二) 列入学校年度财务维修改造预算的工程项目;

(三) 其他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经市计委(区计委)立项的,招标必须在重庆市(北碚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校内立项的,可以校内自行进行招标或可以视工程情况实行议标或直接发包,招标范围依照《西南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组织工作由基建后勤处具体负责,并且全面接受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学校基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及学校监察处、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入重庆市(北碚区)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校招标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接受重庆市(北碚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监督。

第十六条 不需进入重庆市(北碚区)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校内招标(议标),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校园网和基建后勤处处务公开栏发布招标信息公告;

(二)投标单位报名;

(三)校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进行资质审查,确定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向有关单位发出招标邀请,邀请投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三家;

(四)招标办公室草拟工程邀请招标文件;

(五)召开校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查邀请招标文件;

(六)召开校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或招标办公室参加的开标会,确定中标单位;

(七)按招标文件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

第十七条 成立西南大学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4人,组长和副组长均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后勤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校工会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设在基建后勤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成员若干名。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成员(一般由校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及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所有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由学校和承包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具体特点和市场供求情况,参照市建委发布的建设工程定额和有关计算方法,通过招标或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评标小组应当优先选择掌握先进技术、有丰富管理经验、队伍训练有素、工程质量稳定的投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如果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校招标领导小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办公室下发中标通知书后,招标办公室受学校领导的委托与中标单位就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进行协商,双方确认后,由双方法人代表签署并盖公章生效。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西南大学建设工程合同含所有的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委托、补充协议等。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级审核签订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责任及解释:

1.直接发包项目合同由基建后勤处负责。

2.校内招标或公开招标项目合同由会审会签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包括签订管理,履行管理和档案管理。

(一) 签订管理

1. 受校招标领导小组委托,可由基建后勤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一道,共同对建设工程的各项合同条款逐项与承包人谈判并确定签订的条款。

2. 由基建后勤处起草合同后,实行由法律顾问、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单位领导会审会签制。会签单位可对合同条款提出修改意见,需由基建后勤处解释的可予以解释,不需解释的按修改意见执行,若有重大意见分岐,可请示有关校领导予以研究。

3.合同起草会签完成后,送分管校长审批,按分管校长审批意见分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负责人签订合同。

(二)履行管理

1. 按合同规定,由基建后勤处履行应尽义务。

2. 按合同规定,由基建后勤处行使管理权力。

3. 按合同规定,由基建后勤处行使工程竣工验收和履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整理。

(三)档案管理

签订的合同按学校规定由校办统一编合同文号,送以下单位分别对合同文件实行档案管理。

1. 财务处(正本合同一份,永久保存)。

2. 基建后勤处(正本合同一份,修改会签合同原件,副本叁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预付款、进度款、结算尾款、保修款及借款的审批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预付款、进度款、结算尾款、保修款支付按基建后勤处现场代表、相关科室科长、分管处长、处长签字后送校领导签批的程序执行。

第六章 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建后勤处应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同时应符合重庆市关于建设工程开工的有关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后勤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按重庆市有关规定办理公开招标手续,并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基建后勤处对整个项目实行投资、质量、进度的管理和控制,并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施工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对于时间较紧迫的特殊项目,也应按照规定工期精心施工,避免造成抢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确需作较大设计变更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应由基建后勤处提前向校主管领导汇报,并经学校同意后实施。对功能变更、涉及安全和对造价影响不大的局部变更,基建后勤处可按工程技术变更程序(另订)及时予以解决。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实际投资超过预算的工程项目,基建后勤处应及时向校主管领导汇报,说明超支原因,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基建后勤处可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预付项目工程款,但预付款最多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20%。

第三十三条 基建后勤处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 完整齐全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合格文件;

(五) 施工单位签发的工程保修书。

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及设施。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基建后勤处组织,竣工验收须符合建设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基建后勤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档案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七章 工程项目的货物采购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材料一般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需要实行甲供。

第三十七条 施工合同中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或由建设单位核价的货物,由学校基建材料采购核价招标工作组按本办法有关招标规定实行招标核价、谈判核价、询价核价,对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按相关程序采购。

第三十八条 对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价值较大的建筑工程货物,由基建后勤处在至少比较了三家供应商或厂商进行核价后,确定供应商或厂商以及采购的数量、品牌、规格、价格等。

第八章 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全部过程中应每月向基建后勤处上报经监理签署后的工程进度情况及工程完成情况报表,基建后勤处应逐项予以核实,并以此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四十条 工程竣工后,承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送校审计处进行工程审计。

第四十一条 基建后勤处根据审计处出具的审计(价)报告与承包单位结算工程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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