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南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西南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博士后研究制度是我国培养和造就高水平年轻科技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促进学校博士后研究事业的快速发展,学校将采取措施,主要招收全脱产博士后研究人员,为保证全脱产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宿和博士后公寓的正常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博士后公寓由学校人事处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条 为保证博士后公寓设备及家具完好,博士后办理公寓入住手续时,须交纳住房保证金2000元。博士后按时出站退房时,经学校验收设施完好,保证金如数退还。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三条 水、电、气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由博士后研究人员自理。水、电、气等费用,由博士后本人按学校职能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缴纳。 第四条 每户房屋和家具租金标准为300元/月,不足月按20元/天计,由博士后按月交到学校人事处博管办,统一交财务处。 第五条 博士后出站,如有特殊情况不能马上退出住房的,须由博士后本人或所在设站单位,提前一个月向学校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期租赁手续。中途退站和提前出站博士后,应在通知办理退、出站手续后的15日内搬出公寓,并缴清所有费用。未经批准,期满出站后仍占用不迁,按每天50元计收房租。 第六条 博士后出站,在接到博管办退房通知后,应及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于15日内搬出公寓,否则参照第四条另行计收房租。 第七条 博士后出国(境)前须与学校人事处博管办签订住房协议。对己出国(境)未按期回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站院(所)和合作导师必须做好其家属工作,使其在逾期后15日内退出公寓。 第八条 未按本办法归还住房的,学校人事处将会同保卫处清理室内所存物品,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第九条 室内家具、设备由学校统一配备。住户不得随便拆改,固定设备不得随便挪动。如有损坏由住户赔偿。 第十条 为确保安全,住户必须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良好的居住环境,使博士后公寓保持清洁的面貌,住户要注意室内和楼内的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 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条例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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