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释义 |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树立优良的学习风气,确保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令)及《西北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西北工业大学学籍的“普通高校统招本科生”。 入学和注册第三条 本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须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二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并办理了相关缴费手续,准予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五条 新生在复查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内能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并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原录取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日期准时到就读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或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未经批假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纪律和考勤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指定的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自修。 第九条 学生应爱护公物。学校的公物应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拆移、多占。损坏、丢失公物要赔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生外出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必须听从带队教师的指导。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向学院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军训、调查等岗位。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或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请假在一个月以内的,由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一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听课、完成作业、参加实验、测验考试等各项教学环节。任课教师可在课堂中采用各种方式随机抽查,了解学生上课及出席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免听部分所选课程,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经批准,否则视为旷课。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经院长审查签字后,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按小班装订成册交教务处审查后,存入学校档案馆。 第十五条 实行学分制的本科生的成绩记载,既记考核成绩又记学分。考核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须参加下一学年相应课程的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违纪作弊或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记分登记时注明“作弊”、“旷考”字样,该课程必须重修。对考试违纪作弊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重考。学生如有不及格的课程,应及时申请重修、重考,无重修、重考机会的课程,毕业前可申请重考一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该课程或环节必须重修: (1)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有实验的课程,没有完成规定的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者; (3)平时作业无故缺交三分之一者; (4)随机抽查有三次旷课者; (5)实践性教学环节未通过者。 第二十条 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考核及格者,取得学分。 所重修的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部分听课,但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考核。 升级、留级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不仅完成所在年级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而且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有二分之一以上属于高一年级的课程者,经本人申请,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批,可以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学业成绩差的学生,不能继续在原年级完成学业,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批,可以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不再重修。 转专业、转学第二十二条 符合学校规定,有充分理由,需转专业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拟接收学院同意,学校审批后方可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在学期间只能转专业或调整专业一次。转专业学生必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各教学环节,成绩合格方能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入学时间不满一学年的; (2)已进入3年级及其以上年级学习的; (3)达到退学或降级试读规定的; (4)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对于申请转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审核。 原则上由拟转学学生自行联系接收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符合学校退学或降级试读规定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 四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五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7年,最长年限包含休学时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按照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须休养治疗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凭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有关休学手续,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1)休学学生一律回家(或原单位)休养,其往返路费自理。 (2)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有关公费医疗事项,按校医院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因创业、打工、自费出国留学等特殊原因须中途休学,经本人申请,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在学习年限内保留学籍1~2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中途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和因病休学学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伪造诊断证明一经查实,将不办理复学手续,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学生休学、停学、服兵役期满,应于期满后下一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3)休学、停学、服兵役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将取消复学资格直至取消学籍。 (4)复学者,依其课程完成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退 学第三十四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考核不及格课程(不含重考后及格课程)累计达70学分以上(含70学分)者; (2)未经批准在一学期内所修课程学分未达到该学期应修总学分的50%者; (3)休学、停学、服兵役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 (5)经过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不办理相关手续或办理手续未获批准而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者。 (9)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综合考核认为不适宜在校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五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作退学处理的,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学生退学由学院主管院长、教务处签署意见,学校审批。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学生个人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天之后,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六条 因学习成绩差而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在相应专业降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应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或其他原因处理离校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接到退学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 (2)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凡入学前是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则回原单位;其他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于已学满一年以上者,学校按其学习年限和成绩发给相应年限的肄业证书。 (4)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出全面鉴定。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应在最后学期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环节)并获得相应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交报告,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学校为学有余力、提前完成学业提前毕业的学生提供方便。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个别课程不合格,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或按结业处理。结业生发给结业证书,并可在结业起一年内返校重修、重考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者,可在规定时间内换发毕业证书。结业生返校重修、重考或完成其它教学环节须缴学习、考试费。 第四十二条 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或结业。结业生可在结业起一年内申请补作一次。其往返路费及材料费、资料费、上机费、指导教师酬金、答辩费等各项费用均自理。成绩及格,可在规定时间内换发毕业证书。 以上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延长时间以完整学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时间者必须缴纳延长期的学费。 第四十三条 凡经批准,允许选修辅修专业的学生,修满该专业辅修规定的课程并获得学分者,可发给辅修专业证明书。 第四十四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按照《西北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凡按原规定处理的学籍问题与本规定不符的不再复议。 附 则第四十八条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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