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武汉市财政学会 |
释义 | 概况武汉市财政学会于1980年12月28日成立,是由武汉市财政系统干部职工、社会研究单位学者和大学教授组成的从事财政科学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中国财政学会和湖北省财政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挂靠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财政学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组织和推动各方面力量研究财政科学,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我市财政工作水平,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服务。学会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组织完成的财政部重点课题《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荣获财政部课题一等奖,在《经济研究》全文发表,并被《新华文摘》转载,《WTO下我国财政补贴改革取向》、《创新融资方式 发展城市经济》、《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研究》等财政部课题,荣获财政部年度协作课题二等奖。组织完成的省级课题,有多项课题荣获省级一、二等奖,《跨世纪的阳光工程——中国政府采购》一书,荣获全省优秀财政理论研究成果特别奖;出版了国家“十五”国家重点图书规划项目《武汉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卷》“财政篇”。积极参加全市财政改革和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组织会员参加并完成了多项财政改革与发展调研报告,仅第五届理事会期间,就完成调研报告100余篇,为全市财政改革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自成立以来,多次被评为武汉市十佳学会。武汉市财政学会秘书室(处)是武汉市财政学会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学会的财政科学研究与学术话动,开展财政科研优秀成果的征集、评选,开展财经方面的咨询培训,编辑有关财政理论丛书、资料和论文专辑,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武汉市财政学会现任会长张福来,现任秘书长杨锡才。 章程第一条总则 武汉市财政学会是研究财政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以团体会员资格参加中国财政学会和湖北省财政学会。 本会挂靠单位是武汉市财政局。 第二条学会的宗旨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组织和推动各方面力量研究财政科学,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我市财政工作水平,推动我市财政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条学会的基本任务 1、组织和推动会员及社会力量开展财政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理论和财政管理体系; 2、宣传贯彻国家财政工作方针、政策,调查研究在改革发展中财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新形势下的财政经济与对策; 3、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交流各地财政理论研究和财政管理工作经验; 4、研究总结财政工作的历史及现实经验和发展规律,组织学术交流,沟通信息; 5、建立财政学术档案,开展财政科研优秀成果的征集评选活动; 6、不定期编辑有关财政理论丛书、业务资料和论文专辑,供领导和学术研究参考; 7、组织开展人才培训和业务咨询; 8、吸收具有丰富财政工作经验的离退休老同志参加财政理论科研工作; 9、组织召开各种理论研讨会、学术报告会、专题座谈会; 10、收集反映会员对财政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条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团体会员:本市各区财政学会皆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凡本市从事财政、财务、科研、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承认本会章程,有志于财政理论研究工作,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的权利; 3、有优先参加本会的各项学术活动,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推荐科研成果的权利; 4、有自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的义务; 5、有志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六条组织机构 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市财政局机关和各团体会员单位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生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其主要职责是: 1、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3、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4、协商选举理事并组成理事会。 第七条理事会 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本会内部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闭会期间代行职权。 理事会的职权是: 1、讨论决定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2、听取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准备事项; 4、讨论决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5、选举和增补常务理事; 6、讨论和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增补和变动事项,并报告下届代表大会追认; 7、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同时选举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等领导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是当然法人。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和必要的办事机构,由正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方针和决议; 2、组织实施学会工件计划,筹备召开年会; 3、组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4、决定处理重大会务问题; 5、审批发展新会员。 第九条学会经费 1、根据有关规定,由挂靠单位每年安排必要的正常经费,也可向各团体会员单位适当收取团体会费; 2、学会举办各项学术活动,可争取有关单位予以赞助。 第十条章程修改程序 1、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先由理事会或本会团体会员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报常务理事会讨论; 2、常务理事会同意修改本章程,须拿出修改条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3、修改后的新章程通过之日起,旧章程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学会终止程序 1、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召开理事会讨论,并制定终止方案。终止方案应说明终止的原因,善后处理有关事宜的办法,总结自成立至终止时工作情况,善后机构的组成等内容; 2、理事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终止方案,并报告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再报告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和办理有关手续; 3、本会终止后,善后机构在市财政局的领导下,清理、上交学会全部资产,并向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报告清理善后工作。事毕即自行撒销。 第十二条附则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立即实施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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