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武汉工业学院研究生会 |
释义 | 机构简介武汉工业学院研究生会是硕士研究生的群众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学生处的指导,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 宗旨和任务(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党的中心任务,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促进同学全面发展,为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研究生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二) 代表和维护研究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研究生之间的联系,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本着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引导同学投身实践、锻炼才干,组织研究生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学术和文体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以提高同学的思想觉悟,增强同学的社会责任感; (四)发展与其他高校的友好关系,增进与留学生及华侨港、澳、台研究生的联系与团结,树立华侨大学研究生的良好形象; 机构章程武汉工业学院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武汉工业学院研究生会是硕士研究生的群众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学生处的指导,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党的中心任务,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促进同学全面发展,为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研究生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二) 代表和维护研究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研究生之间的联系,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本着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引导同学投身实践、锻炼才干,组织研究生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学术和文体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以提高同学的思想觉悟,增强同学的社会责任感; (四)发展与其他高校的友好关系,增进与留学生及华侨港、澳、台研究生的联系与团结,树立华侨大学研究生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研究生会成员由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研究生组织机构按职权划分为: (一)校研究生代表大会; (二)校研究生会; (三)基层研究生组织和各类研究生附属组织。 各级研究生组织机构遵循校研究生会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基层研究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会 员 第五条?凡取得武汉工业学院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享有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外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三章?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定于每年的10月份,特殊情况下可推迟或提前举行。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上届研究生会为研究生代表大会当然代表。 在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就研究生代表大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所有议案应于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一周前向组织委员会提出,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未列入议程之议案,由新一届研究生会负责答复; (二)就上一届研究生代表大会所做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研究生代表大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并通过研究生会章程; (三)选举校研究生会成员; (四)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本章程的通过和修正须经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须经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章 校研究生会 第十二条 校研究生会是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执行机构,执行由研究生代表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会成员经研究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会成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根据研究生会的提名,决定研究生会各部负责人的任免,接受研究生会干部的辞职; (三)审议和批准研究生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四)研究生会成员,一人提议,三分之一以上委员附议,可形成对研究生会成员的弹劾案 研究生会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听取、收集会员对研究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在换届选举前,需提交大会审议和通过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研究生代表大会的组成名单; (七)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八)由五分之一以上的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或者研究生会认为有必要时,应临时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 (九)决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重大事项,行使研究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会成员,不得兼任院、系学生分会主席。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研究生会决议,制定研究生会的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决定研究生会机构设置,向研究生委员会提交各部负责人的任免提案; (三)筹备下届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向研究生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研究生会的其他重大问题,行使研究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研究生主席团向研究生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督检。对研究生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 校研究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会主席对研究生会副主席及各部负责人等主要干部有提名权。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主席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责。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会设置宣传部、外联部、生活部、科研学习部、文艺部、女生部、体育部、网络部,各职能部门为研究生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机构。若因工作需要,经主席团提出,提交研究生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通过后,上报研究生处审查批准,方可对机构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研究生会负责。 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1)校方拨给资金; (2)创收及赞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本会财务公开,实行预算、决算制度,预算、结算报告须经全体研究生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预算、结算报告应及时公布,接受研究生会及全体研究生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由研究生会主席指派一名成员在研究生处的指导下专门管理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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