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服务业联合会 |
释义 | 概况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和《浙江省推进服务业发展工作机制》(浙政办发〔2008〕60号)的文件精神,由省物产集团、省农发集团等5家单位发起,浙江省服务业联合会于2010年 3月成立。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九届政协副主席王玉娣为本会名誉会长,省发改委副主任黄勇为本会会长。 联合会是各服务业行业协会的联合体,以加强各行业协会及企业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为目的,致力于推进我省服务业的整体发展;为加强与长三角联合会的合作,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江苏省现代服务业联合会、浙江省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于2010年12月8日在南京举行了会长会议,达成共识正式建立“长三角现代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实施“两创”总战略要求,将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途径,坚持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导向,坚持产业互动、城乡联动、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努力形成“高增值、强带动、宽辐射、广就业”的服务经济体系,使之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社会转型的新支撑。 组织目标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的基本任务,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发挥好桥梁与纽带作用,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加强行业自律,致力于推进我省服务业的发展和服务经济理论的研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组织架构(一)会员大会:由所有加入联合会的会员组成,是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三)会长:黄勇 职责:为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把握与制定联合会发展方向,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负责联合会公共关系等重要事项处理。 (四)副会长:张志耀(专职)、钟天华、胡江潮、唐世定、楼永志、郑吉昌、于珏霖、沈顺年 职责: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五)秘书处: 1、秘书长:张国云 职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2、副秘书长:李建中(专职)、徐满平、杨耀光、傅小波 职责:协助秘书长做好联合会日常工作。 (六)分支机构 1、会员工作部 职责:负责省服务业信息平台的建设,为全体会员提供最新的资讯、政策等,并引导各服务业企业进入信息平台进行统一管理。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研究资料和其他出版物,宣传有关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介绍理论研究成果。 2、咨询研究部 职责:组织和开展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产业政策及立法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服务经济研究,为企业提供相关的项目评估、可行性分析、经营管理诊断和法律咨询服务。 3、交流培训部 职责:推动专业培训,举办各种讲座和学术研讨活动,提高服务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考察活动,加强与国内、国际同行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运行机制(一)重大事项、政策性建议由会长牵头,提出工作方案,经副会长、秘书长等共同商讨后,由会长负责与省政府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沟通。 (二)专项事件由分管副会长、分会会长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牵头,召集相关成员,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秘书处协助做好协调工作。 (三)秘书处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各分会关系,执行联合会决议,统筹调研、培训、课题研究、人力资源、年度工作纲要、财务预算、会务等工作。 (四)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议和专业分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即时组织。 (五)会长、副会长单位制定专门联络人,负责与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对接。 (六)其他运行规定,详见《浙江省服务业联合会章程》、《浙江省服务业联合会会费缴纳规定》、《浙江省服务业联合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 章程浙江省服务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浙江省服务业联合会,英文名Zhejiang Services Federation,缩写形式为ZSF。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服务业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非营利性的行业联合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的基本任务,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发挥好桥梁与纽带作用,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加强行业自律,致力于推进我省服务业的发展和服务经济理论的研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编制服务业发展规划,参与制订行业标准,监督服务质量,促使服务业向标准化、优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二)组织和开展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产业政策及立法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三)加强服务业内部联系与协作,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共同发展; (四)推动专业培训,举办各种讲座和学术研讨活动,提高服务业发展和管理水平; (五)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考察活动,加强与国内、国际同行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研究资料和其他出版物,宣传有关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介绍理论研究成果; (七)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服务经济研究,为企业提供相关的项目评估、可行性分析、经营管理诊断和法律咨询服务;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吸收各类服务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为单位会员;吸收从事服务经济研究和服务业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在服务行业有一定实力或影响;个人是从事服务行业的实际工作者和服务经济研究的理论工作者,以及关心服务业发展的各界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或本会颁发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资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0年 3月3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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