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武昌区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行政区域内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小学生积极申请和实施专利,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的规定,设立武昌区专利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金从区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专款专用,结余转存。 第三条 专利资金实行无偿使用。主要用于专利工作的宣传培训;资助本年度内已授权的专利年费;获得国外授权专利和列入国家级专利试点企业;中、小学生已授权的专利年费。一个专利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四条 申请资助资金需提交的资料 (一)武昌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通知书; (三)当年或最近一次缴纳专利年费的原始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武汉代办处出具); (四)属于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中小学生需由所在学校提出专利资助申请,并加盖武昌区教育局公章,由区教育局统一办理; (六)办理资助时均须出示以上附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备核。 第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发放标准(单位:人民币) (一)职务发明 发明专利: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00元/件; (二)中、小学生发明 发明专利: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00元/件; (三)获得外国授权专利:5000元/件; (四)对列入国家级专利试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助。 第六条 专利资金支付方式 (一)资助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以转账形式支付; (二)资助申请人为中小学生的以转账形式支付。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中小学生,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区科技局有权收回专利资助资金,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两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第八条 获专利资金资助的单位,须向区科技局报告年度专利资助资金使用、专利申请数量、专利实施效益、专利保护状况及专利管理工作等情况。 第九条 区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武昌区中小学生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昌科字[2004]1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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