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武安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专利申请,积极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步伐,促进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依据《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邯郸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按实际发生额从科技经费中专项列支。 第三条 专利资助重点是对专利申请、授权的资助,同时对专利实施进行适当资助。 第四条 专利资助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无偿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专利的申请、授权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助对象是本市的单位或者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以本市辖区内的地址申请的非本市居民); (二)资助的专利为当年的申请专利和授权专利; (三)专利申请须符合产业政策。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一) 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二) 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 第七条 资助标准(币种:人民币): (一) 国内外申请专利资助标准: 1、国内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2、实用新型申请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3、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4、国外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国外的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同一项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的视为一件专利)。 (二)国内外授权专利资助标准: 1、国内职务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非职务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 2、实用新型授权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3、外观设计授权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4、国外职务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国外非职务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项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视为一件专利)。 第八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武安市国内/国外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 办理国内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和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国内授权专利资助资金的,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国外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提交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登记证等); (五)申请人是个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在本市辖区内注册并有固定办公地点单位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可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申请专利实施资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的专利为有效专利; (二)无专利权争议; (三)符合产业政策,有一定开发基础,对本市或某个行业发展有重大指导意义的专利项目; (四)经市科技局论证通过,并在本市实施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重点资助: (一)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广阔的专利技术; (二)被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授权专利; (三)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重点扶持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安市专利实施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登记证等); (三)市场预测分析报告; (四)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专利项目,应提交相关有效合同副本,并经市科技局备案; (五)申请单位近期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实施专利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开发规模,结合当年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同步进行评审,择优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支(兑)付方式: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以转账、支票形式支(兑)付;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形式支(兑)付。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资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采取假凭证、假证件等弄虚作假冒领、套取专利资助金的,一经查实,如数追缴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个人获得的专利资助,必须专项用于专利的申请实施,不得挪用。申请单位于次年12月10日前将专利资助金使用及专利实施情况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负责对专利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设立优秀专利奖,重点奖励专利转化中产生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专利技术。 第十七条 设立专利工作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奖,重点奖励在专利申报和实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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