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从妻居 |
释义 | 从妻居 uxorilocal residence 一种婚后丈夫到妻子家定居的结婚习俗。 母系氏族制繁荣时期流行的一种婚姻居住形式。由望门居演变而来。男子从过去走访女子,过偶居生活,改为迁往妻方氏族公社居住,通常称这种居住形式的婚姻为妻方居住婚。由于这种婚姻仍然是暂时的结合,夫妻并未组成独立的经济单位,因而无论结合或离异都十分容易,只要妻方或妻方成员不满意,就可命令男子离去,男子无权反抗。 到了父系氏族制时代,虽然妻方居住婚逐渐过渡到夫方居住婚(见从夫居),但其残余一直保留到阶级社会。亚洲的米南卡保人,北美洲的易洛魁人和海达人,南美洲的查科印第安人和亚马孙河印第安人,大洋洲的美拉尼西亚人和查莫罗人,西南非洲的纳马人等,直到近代还流行从妻居习俗。 随着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而为夫方居住婚所代替。 从妻居的残余保留到阶级社会。亚洲的米南卡保人,北美洲易洛魁人和海达人,南美洲的查科印第安人和亚马孙河印第安人,大洋洲的美拉尼西亚人和查莫罗人,西南非洲的纳马人等,近代还流行从妻居的习俗。在中国,部分拉祜族地区盛行妻方居住婚,在已基本实行一夫一妻制的汉、布朗、哈尼、景颇、佤、傣、壮、瑶、达斡尔、高山等民族的某些地区,也还保留着短期或长期妻方居住婚的残余。短者住一至三年,长者住十余年。 在中国,部分拉祜族地区盛行妻方居住婚。从结婚之日起,男子即到妻家长期居住。子女血统从母,财产按母系继承。在已基本实行一夫一妻制的汉、布朗、哈尼、景颇、佤、傣、壮、瑶、达斡尔、高山等民族的某些地区,也还保留着短期或长期妻方居住婚的残余,短者住一至三年,长者住十余年。这些民族的妻方居住婚,有的具有买卖婚性质,赘婿在妻家居住,实际上是以劳动作为聘礼,偿付妻子的身价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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