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毒脏,而加以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的行为。所谓毒脏,是指犯罪分子通过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所获得的钱或物。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的毒品、毒脏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否则不成立本罪。
根据《刑法》第34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又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