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11月,当时名称为浙江省人民法院温州分院。1953年温州分院改建为浙江省温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55年7月建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81年温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成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地区共有11个基层法院,分别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洞头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人民法院。) 温州中级法院设有办公室、干部人事处、宣传教育处、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庭、执行实施处、执行监督处、研究室、司法警察支队、司法鉴定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等20个庭处室。同时设有纪检组,政治部,监察室。 中级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及执行局主要职责 (一)立案庭 对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对不服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或基层法院审查处理;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提出司法建议;指导全市法院立案的相关工作。 (二)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负责组织死刑案件的执行;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三)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二审判刑事案件(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及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四)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及其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提出有关的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五)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和侵权纠纷及其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六)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及其相关的涉外、涉港台澳台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七)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判第二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及其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提出有关的司法建议;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八)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 (九)审判监督庭 审判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审核裁定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十)执行局 统一管理全市执行工作;领导和协调本院执行庭、执行实施处和执行监督处工作;审核签发院长授权的文书;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十一)执行庭 负责执行异议、主体追加变更、分配异议、仲裁和公证文书不予执行等事项的审查;负责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民事裁定的复议案件审查;办理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以及申请人依法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有关事宜;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十二)执行实施处 承办本院审结的一审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及民商仲裁、委托、提级、指定案件和仲裁财产保全;办理执行标的物移交评估和拍卖有关事宜;接待和协助外地法院执行;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十三)执行监督处 审理异议之诉案件;监督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审查纠正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接待、审查、处理全市两级法院涉执行的来信来访;负责业务培训和请示答复;办理边控、出省执行、委托执行审批;负责异议之诉案件信息输录和执行网络管理;负责调研、总结经验、宣传、会议安排,以及执行局文秘工作;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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