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是公共服务民营化的一种类型,有时又称为“部分民营化”。政府把实际生产活动委托给民营部门,但自身仍然承担监督的责任。它要求政府持续的、积极的介入。
即政府与民营部门签订合同,将部分物品或服务委托民间提供或办理。
指由政府提供给私营部门的经营权,但政府保留“价格核准权,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即政府通过免税、低息贷款、直接补助等形式,形成“诱因操作,吸引民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并使得该部门可以就其提供的服务向公民索要较低的费用。
由政府核发给有资格使用的民众,指定消费某类物品,通常社会福利救济就是通过此种方式实施的。
指由政府以命令的方式要求私营部门支付强制性的服务,如失业保险金。
内部管控
外部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