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潍坊市民办教育协会 |
释义 | 发起人王敬良:山东海事职业学院院长。1954年1月出生,原潍坊教育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研究员,曲阜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山东高等教育管理科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山东民办教育协会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西部教育顾问,中共潍坊市第十次党代会代表、第十一届政协委员。 成立背景2011年潍坊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已达到1069所,在校生达到30万人,教职工2.2万人。全日制民办学校62所,在校生13.3万人,其中,民办高职院校4所,民办职业中专12所,民办普通高中4所,义务阶段民办学校42所;民办幼儿园692所,在园幼儿6.58万人;民办教育培训学校315家,年培训10万人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民办高中、民办职业中专在校生数分别为5.5万、2.1万、1.3万,分别占同类学校在校生的6.34%、13.2%、8.42%。 在这种情况下,民办教育业界同行迫切要求成立协会来实行行业自律,规范发展,并促进民办教育资源优化共享,实现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协会会员2011年12月9日,潍坊市民办教育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潍坊召开。通过与会代表投票选举,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如下: 会 长: 王敬良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院长 副会长: 李昌武 潍坊科技学院院长; 柳金东 潍坊工商职业学院院长;李 楠 山东民族技师学院院长; 张兆年 高密市教育局副局长、政协副主席;张珠勋 安丘市教育局副局长; 赵丰平 昌乐二中校长;程新 民 潍坊外国语学校校长; 董 健 山东鲁能足球乒乓球学校校长;郭宪勇 潍坊通达国际海运学校董事 长;刘永刚 潍坊海运学校校长 ; 李学栋 潍坊华洋水运学校校长。 秘书长: 邵长山 潍坊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科科长 协会会员145个,期中个人会员36人,单位会员109个。 协会章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潍坊市民办教育协会。 英文译名:Weifang Association of Non-government Education。 第二条本协会是以潍坊市辖区内民办高校、民办职业中专、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民办教育中介组织为主体,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为目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团结全市民办教育单位及民办教育工作者,加强自我管理和互相协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积极推动潍坊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潍坊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潍坊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山东省潍坊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制订潍坊市民办教育行规行约,促进行业自律,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有序竞争,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2、积极探索和把握民办教育发展规律,推进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 3、组织和指导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交流研讨活动,开展民办教育教科研成果的总结、评选与推广; 4、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开展等有关民办教育的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5、调解会员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间的民事纠纷,依法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及其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6、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7、发挥政府与民办教育机构间的桥梁作用,为民办教育的改革发展决策提供政策研究与信息咨询,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热心于民办教育事业; 2、拥护本协会章程; 3、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4、单位会员是本市合法注册登记的民办学校、教育中介机构,有较好的社会口碑。5、个人会员在本市教育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本人或本单位向协会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研究、协作交流活动; 3、获得本协会编印的信息资料和提供的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 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退会;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7、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热心于民办教育事业; 2、具有丰富的教育工作经历,在教育行业有较高威望; 3、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会费标准,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开展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遵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1年12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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