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规范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审核、批准及日常管理,保证吐鲁番葡萄干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吐鲁番葡萄干”是指以吐鲁番葡萄为原料,经传统工艺自然晾制而成,质量符合《原产地域产品 吐鲁番葡萄干》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以原产地域“吐鲁番”命名的葡萄干。 第三条 从事吐鲁番葡萄干生产、包装、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及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的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印制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考核、登记、批准后方可印制和使用。 第四条 吐鲁番地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领导小组,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地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保护管理办),办公室设在地区质量技术监骄郑?涸鹜侣撤?厍???赜虿?繁;と粘9芾砉ぷ鳌?br>县(市)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市)保护管理办)设在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地区保护管理办领导下开展辖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局、科学技术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葡萄协会和生产企业代表组成。 第五条 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原产地域产品 吐鲁番葡萄干》国家强制性标准。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符合gb17924—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不得以非原产地域产品冒充原产地域产品。 第二章 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吐鲁番葡萄干生产企业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县(市)保护管理办申请使用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一)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二)企业或个人在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保持连续正常生产; (三)具备吐鲁番葡萄干加工工艺所需的、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设备,且运行良好; (四)具有与加工能力相符的车间、仓库、场地; (五)建立了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且正常运行; (六)原材料(葡萄)的质量符合《原产地域产品 吐鲁番葡萄》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产品(葡萄干)质量符合《原产地域产品 吐鲁番葡萄干》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七)质量记录健全,生产统计台帐、仓库进出台帐齐全,帐、卡、物相符; (八)葡萄干堆放整齐,界限清晰,数量准确,标识清楚,并建有质量档案。 第七条 申请使用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企业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市)保护管理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企业简介; (三)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四)获得检验资格的技术机构出具的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八条 县(市)保护管理办对生产企业或个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地区保护管理办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报国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发放《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证》,即可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第三章 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印制 第九条 印刷企业印制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应向地区保护管理办提出申请,经地区保护管理办对其印刷能力考核认可后,方可承印。 第十条 获得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企业或个人需印制专用标志时,应将印制专用标志的数量、规格报地区保护管理办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到地区保护管理办认可的印刷企业印制。印制结束后,送5张印制的专用标志到地区保护管理办备案。 第十一条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严格按照gb17924—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执行。 第四章 吐鲁番葡萄干的加工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于加工各等级吐鲁番葡萄干的原料,必须是本地区生产或已获得使用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产品,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原产地域产品 吐鲁番葡萄干》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以吐鲁番葡萄干为原料,精、深加工巧克力、酸奶、提子等葡萄干产品的企业,其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必须报地区保护管理办认定,方可使用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五章 吐鲁番葡萄干出、入库管理 第十四条 吐鲁番葡萄干成品应单独贮存。 第十五条 成品葡萄干的堆放应整齐、有序,产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质量状况应标识清楚。 第十六条 成品葡萄干入库、出库应填写《产品入库单》、《产品出库单》,由仓库保管员对入库、出库成品葡萄干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严格验收,并签字后方可入库、出库。 第十七条 仓库应建立成品葡萄干出、入库台帐,卡、物相符并定期检查。 第六章 吐鲁番葡萄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县(市)保护管理办对吐鲁番葡萄干品质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获准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的企业或个人,未按《原产地域产品 吐鲁番葡萄干》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地、县(市)保护管理办令其停止使用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十九条 获准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如有违反,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获准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的企业或个人,在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所加工的产品,未经地区保护管理办考核批准,不得使用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二十一条 在异地从事吐鲁番葡萄干加工、包装、销售的企业或个人,若使用“专用标志”需向地区保护管理办提出申请,经地区保护管理办按程序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区保护管理办应加强对获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不定期检查印刷质量,对印刷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印刷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获准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的企业或个人,应每季度向当地保护管理办报告一次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印刷、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相近似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产品标志。 第二十五条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吐鲁番葡萄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接受礼金、礼品; (四)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五)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地区保护管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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