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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聘任李晓波等三位同志为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释义

桐府任〔200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推动依法治县工作全面开展。县人民政府决定聘任县司法局局长李晓波、副局长胡龙、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游礼琳三位同志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并组建县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组,法律顾问组由李晓波同志任组长,胡龙、游礼琳同志为成员,实行法律顾问组长负责制。

一、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为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建议,或者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方面的论证,提供法律咨询。

(二)对县人民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县人民政府非诉讼的行政纠纷、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其它重大纠纷,协调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与部门、乡镇与乡镇以及本县与县外之间的有关法律事务问题。

(四)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县人民政府参加诉讼和仲裁,维护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重大经济项目洽谈,帮助审查重大经济合同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协助县人民政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施政的能力。

二、法律顾问聘任关系

(一)县人民政府在依法施政中,可以随时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应积极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二)法律顾问应参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掌握情况。

(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是法律顾问的办公室和联系地点,由法制办负责保持县人民政府领导与法律顾问经常性的联系。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法律顾问实行定期上岗与有事约请相结合的方式为县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每周星期五由法律顾问轮流到办公地点办理法律事务。县人民政府遇有法律事务,可随时约请法律顾问办理。

四、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一)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工作中遇重大问题,须经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集体讨论,对专业性强又拿不准的问题要请教有关专家。

(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有准确的文字记载,内容包括承办的法律事项、县人民政府对法律顾问的要求、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与结果等。对县人民政府委托办理的行政、经济、民事等案件,需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五、法律顾问的工作纪律

(一)不得超越县人民政府委托或授权范围从事或处置与县人民政府有关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二)在处理县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中,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思路及处理情况,同时应当尊重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有关意见。

(三)不得同时担任涉及县人民政府诉讼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利用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四)不得办理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县人民政府合法权益的事务。

(五)不得以权谋私和搞不正之风。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县人民政府的机密。

六、聘任变更

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正常进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辞职,县人民政府认为法律顾问不称职,可以解除聘任关系。

桐梓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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