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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释义

桐府办发〔2009〕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桐梓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程序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桐梓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规范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对年度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计划,各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局采购办)备案。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各部门、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的申报。采购单位按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向财政局采购办提出采购申报的同时采购资金必须到位,财政局采购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后方能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方式确定后不能擅自变更采购方式。

第五条 政府采购委托。采购单位应根据财政局采购办批准的项目计划和采购方式,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并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

第六条 采购文件的制作。实行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按采购单位委托的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采购文件,文件制作完毕后(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送财政局采购办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方能发出,采购完成后采购相关文件必须送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第七条 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公告。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应遵循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在指定的媒体(桐梓县电视台、桐梓县政府网、贵州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发布信息,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信息发布前发出招标文件。

第八条 供应商投标响应。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开始招标前必须按招标文件条款规定,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地点参与采购活动,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九条 组织评标。由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总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发布中标信息。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评标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评标结果报财政局采购办备案,并在财政局采购办指定的媒体上公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至7天。实行招标采购以外方式的要向落标人发落标信息。

第十一条 签订采购合同。中标人确定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人拟定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人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送财政局采购办。财政局采购办在收到合同草案后七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人方可签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一份交财政局采购办,一份交采购中心,采购人和供应商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供应商根据合同提供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按采购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供中标采购项目并提供正式发票。

第十三条 验收采购项目。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按合同规定的数量、金额、规格型号、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填写验收单,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单作为付款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支付采购项目款。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对该次采购项目履行支付手续,采购单位根据项目验收人员签署的合格意见,开具付款委托书并由采购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签章认可后交财政局采购办,财政局采购办凭采购单位采购项目审批表、项目验收单、采购合同、采购付款委托书及正式发票复印件,开具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通知书,由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直接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有关凭据保存途径。

(一)计划表分别由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保存;

(二)申报审批表分别由采购单位、财政局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保存;

(三)采购合同分别由采购单位、财政局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保存;

(四)采购招投标文件(含中标、落标通知)分别由采购单位、财政局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保存;

(五)采购发票原件由采购单位保存;

(六)发票分割单分别由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财政局采购办保存;

(七)货物验收单分别由采购单位、财政局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保存;

(八)付款委托书分别由采购单位、财政局采购办保存;

(九)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通知分别由采购单位、财政局采购办、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保存。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采购合同、采购发票、项目验收单、付款委托书、付款通知等凭据作为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局采购办等部门依法对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审计必备依据。

第十七条 本工作程序由财政局采购办对相应的内容作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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