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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天津太阳能商会
释义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天津市太阳能业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天津太阳能行业社团组织,由从事太阳能行业生产制造企业及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商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致力于发展太阳能装备制造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并维护和保障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团结行业同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积极发挥桥梁、纽带、助手作用。为太阳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努力奋斗,为全面建设环保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是经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准成立的行业组织,主管单位是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本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是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中国北方五金城。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 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 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活动,参与太阳能市场建设。举办相关的展览会、博览会。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推动各项业务协调发展。

(四) 为会员提供多层面的交流考察和各种形式的商务活动,参与国内外市场的开拓与竞争,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之间的互动合作,广交朋友,开阔眼界,拓展思路,在引进资金和项目上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商贸合作与交流。

(五)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研究太阳能工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产业重组等方面的情况,研究现代太阳能行业的业务规律,经营理论和管理方法,探索适合中国国情和本市太阳能行业特点的模式,为太阳能行业企业的发展提供指导。

(六) 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太阳能行业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的信息,制订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类标准,开展行检、行评和专项资格认证。

(七) 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八) 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各界和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九) 创办会刊和商会网站,编辑出版相关的书籍和资料,加强信息交流,为政府、企业、会员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和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十) 承办政府及工商联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一) 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本行业相关事业单位;诚实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拥护商会章程,关心商会发展,参加商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商会秘书处审查,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商会会员。

(二) 与本行业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即有相应的高级职称)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 会员单位须委派一个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的活动,并指派一个联络员与本会联系。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提请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个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遇特殊情况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有关本商会的决议、决定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 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 理事、监事、理事长(会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 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会员提出,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职权是: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

(三) 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

(四) 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本行业两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 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 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 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即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商会各项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商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本商会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设一至二名工作人员,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如在任期内变动,须由原单位及时进行调整,报天津市工商联(商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当有半数以上会员提出,解散商会要求时,理事会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须经与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的捐赠、资助;

(三) 商会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 条商会的经济开支:

(一)商会活动费用;

(二)常设机构办公经费和聘任有关人员劳动报酬;

(三)其它必要开支。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天津市工商联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天津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天津市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整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天津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领导成员

中国北方五金城 严立淼

中国北方五金城太阳能产品批发市场 李宝来

齐信太阳能(天津)有限公司 齐 心

天津市雁翔工贸有限公司 李兆峰

天津市宝坻区华龙水暖经销部 徐庆平

山东泸河阳光太阳能天津办事处 台立波

天津天祥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杜宗领

天津市佳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吴英会

皇明太阳能驻天津办事处 张淑华

天津元宏商贸有限公司 邹元文

北京英豪阳光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天津总代理 孟宪福

中国北方五金城 彭作伦

天津市牧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阎建武

桑普太阳能珠江办事处 王 跃

天津市增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宋继东

天津市塘沽区联盛商贸有限公司 王洪艳

天津博伟太阳能采暖设备公司 李春祥

宝地鸿兵水暖批发部 项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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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方五金城企划部 凌 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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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2:5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