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天津市卫生局 |
释义 | 天津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概况天津市卫生局是负责全市医疗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并实施本市基本药物制度和政策。 3.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依法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4.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 5.拟订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6.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7.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8.监督实施中医医疗、保健、中西医结合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管理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9.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10.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依法组织公民无偿献血。 11.拟订医学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12.指导医疗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3.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14.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15.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本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6.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卫生局各处室工作职能办公室 负责拟订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协调全市卫生行业管理;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政策调研、督办、检查;综合协调机关各项事务;负责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和重要文件起草工作;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会议的组织、落实。负责文秘、机要、档案、统计、信息、新闻发布、信访及机关财务、后勤工作。 政策法规处 负责天津市卫生事业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起草重要文稿;综合提出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实施意见,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起草天津市卫生法规、规章;组织卫生行业开展法制宣传。 医政处 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法规,依法对全市二、三级医院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医疗机构质量标准及服务标准并进行检查;负责全市急救网络的管理,推进我市医疗急救工作;负责医院医疗新技术引进的核准工作;部署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并实施督促检查;负责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处理工作;负责对重大突发性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抢救及治疗;负责外地转诊病员的审批工作;负责制定天津市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对全市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负责组织协调献血工作和无偿献血宣教工作;负责血站及站外采血点的审批;制定并实施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和外省市的血液调剂;促进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负责无偿献血专项资金。 疾病控制处 拟定传染病、寄生虫、职业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对重大疫情和自然灾害,组织技术力量紧急处置;防止、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提出和组织实施重点非传染性疾病防治规划;负责慢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制定人群防治策略和干预对策;负责拟订地方病防治规划,组织协调社会有关部门参与地方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卫生执法监督处 负责拟订职业、食品、学校、环境、放射、化学、保健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全市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和市管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和审批工作;负责大型食物中毒、食品污染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全市公共卫生进行监督指导。 中医处 实施国家有关中医药法律、法规,落实中医药方针、政策;拟定本市中医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本市有关中医工作法规、部门规章,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及工作标准;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负责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项目与注销,技术项目准入审批;负责执业及助理执业医师的考核工作;负责中医医疗广告审批;负责组织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规划,科研成果鉴定、奖励及推广;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实验室等级评审。 社区卫生处 拟定全市社区卫生发展规划、政策与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推进我市农村合作医疗,负责对全市一级医院、企业保健站、社会办医机构、乡村卫生所、乡医、个体医的依法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社会办医、个体办医的管理及其医疗广告的审批。 妇幼卫生处 组织实施《母婴保健法》;拟定全市妇幼卫生、优生优育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卫生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计划生育的卫生技术标准,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控制和业务指导;负责拟定全市妇女、儿童多发病、常见病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妇幼保健机构管理等工作。 药械处 负责全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应用质量和人员管理;负责拟定卫生行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配置计划及卫生系统医用装备应用准入,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临床药学和管理卫生系统药剂科的业务工作;负责药品招标采购;参与天津市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和诊疗、治疗范围的制定;协调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有关事宜。 干部保健处 负责全市离休干部、现职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保健工作及抢救会诊;负责离休干部和规定的离休干部季节性保健工作;负责全市大型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配合卫生部、中央保健局完成来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保健任务和选派医务人员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医疗会诊。 科技教育处 负责拟定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学科技基地建设;负责组织卫生行业实施医学科技招标、新技术引进、学术活动;负责卫生行业科研成果鉴定和认定及请奖、申报的审核、组织工作;负责卫生行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转化工作;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医学院校办学方向、规模和专业设置意见。 外事处 拟定卫生行业对外合作交流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和组织卫生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外事接待及国际会议;负责援外项目;负责卫生系统出国(境)任务的审批管理;参与卫生系统与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 人事处 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全市卫生队伍建设和专家管理;管理全市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卫生技术工人考核评审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负责全市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劳动工资、津贴、福利、奖惩工作;负责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引进、使用、流动、退休工作;负责卫生系统人事信息统计工作。 武保处 负责局直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内部治安防范工作,配合公安、检察机关侦破内部案件;负责局直属单位政治保卫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保卫和直属单位保卫部门建设工作;负责民兵、国防教育、征兵、预备役、武器管理、人民防空工作;负责抢救救灾动员、组织工作。 财务物价处 负责拟定卫生行业有关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及财务纪律并监督实施;研究建立健全卫生事业补偿机制;负责拟定卫生行业体制改革方案;负责卫生经济信息收集、统计、发布;负责直属单位卫生事业经费预算、编制计划;监督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审批直属单位国内外贷款安排配套资金的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专项控制商品审批,出国人员用汇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拟定医疗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局直属单位和局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后勤基建处 负责卫生行业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和实施;负责卫生局所属单位事业用房的调配、维护、监督、管理;负责局直属单位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负责卫生局直属单位后勤、车辆、第三产业宏观管理。 审计处 拟定局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检查评估局直属单位资金、财产的使用效益。 天津市卫生局领导介绍王贺胜 书记、局长 王生田 副书记、副局长 (市食药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桂祥 副局长 王建存 副书记 林立军 副局长 田惠光 副局长 申长虹 副局长 张占伟 市纪委驻局纪检组长 王建国 副局长 宋立志 副巡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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