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是天津市电力企事业单位、电力行业相关单位以及电力用户自愿参加、自律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成立于2000年4月30日(简称天津市电力行协),英文译名为Tianjin 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缩写TJEPA。天津市电力行协是经天津市经委批准成立的,在天津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负责电力行业协调与管理,电力市场监督、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开展调研、培训、咨询等中介服务。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74号,邮编:300010 主要业务天津市电力行协以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面向电力行业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为会员、政府和社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起到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沟通与政府机关、立法机关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天津市电力工业发展。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以下业务: 1、结合电力行业的改革,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探讨电力工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和政策,向政府提出政策、法规和决策方面的建议。 2、研究电力行业的共性问题,制定行规行约,协助政府部门推进电力行业的发展和改革。参与组织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 3、负责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开展电力行业需要的技术、业务的教育培训工作。 4、接受政府委托开展电力行业的入网审查、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和签发有关证照工作。 5、开展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组织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荐,组织电力行业的行检行评工作。 7、进行全市电力行业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组织经验交流。 8、收集、提供国内外电力工业企业管理信息,编辑出版行业管理刊物和信息资料简报。 9、开展与国内外电力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外出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 10、组织或协同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有关工作。 11、组织收集、整理行业资料文献,编纂天津市电力工业史志。 1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13、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协会章程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协),英文 译名为Tianjin 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缩写TJEPA。 第二条 行协是天津市电力企事业单位以及与电力行业相关的单位 自愿参加、自律性、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组织。行协经天津市民政局注册登 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行协以服务为宗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面向电力行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到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 第四条 行协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起到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沟通与政府机关、立法机关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电力工业发展,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住所在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7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行协的主要任务 1.结合电力行业的改革,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探讨电力工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和政策,向政府提出政策、法规和决策方面的建议。 2.研究电力行业的共性问题,制定行规行约,协助政府部门推进电力行业的发展和改革。组织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和有关法规 条例。 3.负责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开展电力行业需要的技术、业务的教育培训工作。 4.接受政府委托开展电力行业的入网审查、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和签发有关证照工作。 5.开展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组织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荐,组织电力行业的行检行评工作。 7.进行全市电力行业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组织经验交流。 8.收集、提供国内外电力工业企业管理信息,编辑出版行业管理刊物和信息资料简报。 9.开展与国内外电力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外出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 10.组织或协同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有关工作。 11.组织收集、整理行业资料文献,编纂天津市电力工业史志。 1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13.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行协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凡天津市电力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电力用户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发给会员证,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向行协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 3.有权参加行协组织的各种活动。 4.享受行协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有取得行协出版的图书、资料的优先权。 5.参与制定行协的基本管理制度。 6.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行协的章程。 2.执行行协的决议和电力行业规约。 3.关心行协建设,积极参加行协组织的活动,向行协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如实反映本单位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行协,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行协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行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本会务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协商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一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7人,秘书长1人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行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9.审议通过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由行协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部分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责为: 1.贯彻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提出需经理事会讨论的各项议案; 4.批准团体会员的入会和退会; 5.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工作会议; 6.审议经费收支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行协的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行协有较大影响力; 3.正、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设有专职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行协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行协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行协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行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行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3.举办各项事业、中介服务的合法收入, 4.政府和天津市电力公司的资助;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行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行协的经费应用于实现行协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行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行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行协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行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行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行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行协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行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行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行协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行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行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行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4月28日举行的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如需终止活动,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天津市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后方可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行协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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