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泰州市烹饪餐饮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泰州市烹饪餐饮行业协会(英文名称Taizhou Association of Culinary,缩写TACA,简称泰州烹协)成立于2000年6月,在泰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下,经泰州市民政局批准,由泰州市四市二区从事烹饪实践、烹饪管理、烹饪教学、烹饪理论和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个人志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涵盖了泰州市餐饮业有代表、有影响的大部分企业,聚集了一大批长期从事餐饮经营管理与培训等方面的高中级专业人员。 协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团结烹饪行业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烹饪技艺交流,培养技术人才,全力促进泰州市烹饪技术水平的提高和餐饮事业的发展。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联系地址:泰州市济川东路101号会宾楼宾馆南办公楼402室。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泰州市烹饪协会,英文译名Taizhou Association of Culinary,缩写TACA。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泰州市经贸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泰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从事烹饪实践、烹饪管理、烹饪教学、烹饪理论和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个人志愿组成的全市性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专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烹饪行业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烹饪技艺交流,培养技术人才,提供技术咨询,全力促进泰州市烹饪技术水平的提高和餐饮事业的发展,以适应人民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任务: (一)组织会员对关系全市烹饪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与助手,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本行业的法令、法规,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烹饪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及烹饪从业者建议和要求,调动全体会员的积极性,全心全意为发展烹饪事业服务。 (三)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制订本行业的行约、行规,自律行业行为。 (四)组织研究、挖掘我市传统烹饪技艺的起源、形成、发展、提高的历史与现状,汲取国内外烹饪方面的最新科研成果,不断提高诸如烹饪工艺学、营养卫生学、烹饪美学、烹饪史学、饮食企业等各种理论知识的水平。 (五)组织研究淮扬菜系和地方流派的风味特点以及餐厅服务技能,学习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创制更多的符合现代生活的精美菜点,满足消费者多层次饮食消费的需求。 (六)组织开展地方性餐饮名店名师评选活动。 (七)举办烹饪专业人员培训班、烹饪学术报告和烹饪技艺、餐厅服务技艺的表演、竞赛、交流等多种活动,对全市饮食业进行烹饪技术指导,提高技术咨询服务。 (八)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和进行烹饪技术劳务的国内外输出以及承办其它烹饪事业项目。 (九)对于在烹饪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烹饪行业工作,从事烹饪行业及相关工作3年以上,在本协会的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铜牌。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会长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会长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定本协会文件和各项活动方案,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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