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泰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
释义 | 概况主题分类: 建设规划 发布机构: 泰州市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11-07-25 文 号: 泰规发[2011]58号 通知关于印发《泰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海陵、高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现将《泰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泰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阶段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纸设计、标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不得使用不规范名词,对使用不规范名词标注的图纸可不予审查。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分为计容建筑面积和可建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其他建筑面积。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一切建构筑物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的,均纳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大于1.2米)的用于非停车、设备用房的;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等于1.2米的,不管用途如何),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上述所称地下室、半地下室均以规划条件给定的地面标高为参照。 (三)坡地建筑被地形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1/3的,该层全部计入容积率;超过1/3、不足2/3的按该层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超过2/3的该层不计入容积率。 (四)除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及大型会议室(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公共建筑外,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理层高H≤4.5米。若层高H>4.5米,按H/4.5×原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虚拟)并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低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H≤3.6米;多层、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H≤3.0米。层高超过的部分,按高度/标准层层高×原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虚拟)并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成套住宅中客厅挑高部分不计算虚拟面积。 (六)住宅建筑的“空中花园”、露台,如果是封闭的,按照100%的标准纳入计容建筑面积;如果是未封闭(半封闭)的,按照50%的标准纳入计容建筑面积。但一套住宅未封闭(半封闭)的 “空中花园”、露台的水平投影总面积不得超过12平方米。上述所称“空中花园”、露台不含建筑顶层、退台建筑形成的。 (七)建筑结构内的阳台,按实纳入计容建筑面积。结构外的封闭阳台,按照100%的标准纳入计容建筑面积,未封闭(半封闭)的,按照50%的标准纳入计容建筑面积。 (八) 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其他功能性用房),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范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第五条 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 (一)高度小于2.2米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设备夹层、结构转换层。 (二) 进深小于0.6米的飘窗、空调搁板、花池、结构板等建构筑物。 (三)建筑面积不少于1/2自然层面积的建筑架空层。 (四)高度少于2.2米的用于设备安装需要等设计的封闭、独立空间。 (五)高层建筑因造型需要等设计的封闭、独立空间。 (六)建筑外墙外侧的保温隔热层,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并在报审方案中单独注明保温隔热层面积。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办法》中未尽情形由市规划局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出具规划条件,并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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