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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泰安市建筑技术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泰安市建筑技术协会是于2006年6月17日依法注册成立的民办、民管、民受益性质的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由建筑、建材、公路、水利、矿山、人防、防震减灾,园林绿化、新农村建设等领域的企业和企业中从事勘探、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结算的技术工作者所组成。业务主管单位为泰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泰安市民政局;业务挂靠单位为泰安市建设局。是市科协组成部分、是社会组织规范化试点,也是全国第一家具有社会组织法人地位的现代科技社团组织。

组织机构

本会现有会员2758名,本会秘书处下设一室八部八个办事处及十八个专业委员会:1、办公室;2、组织联络部;3、技术发展部;4、经济发展部;5、工程咨询部;6、技能培训部;7、科技成果部;8、科普宣传部;9、认证贯标部。在6个县市区和高新区、泰山景区设有办事处。十八个专业委员会:1、古建(雕塑)与园林绿化专业委员会;2、建筑环保节能与新型材料检测专业委员会;3、绿色建筑评价与植物文化专业委员会;4、建筑技术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委员会;5、工程监理与计量检测专业委员会;6、工程招标与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7、装饰装修与住宅环保检测专业委员会;8、建筑施工与质量评价专业委员会;9、城乡规划与工程设计专业委员会;10、工程防水与治漏堵专业委员会;11、智能建筑与楼宇电子专业委员会;12、建筑机械与起重吊装设备专业委员会;13、混凝土浇筑施工与模板支护专业委员会;14、门窗工程与幕墙施工专业委员会;15、钢结构工程与焊接专业委员会;16、勘察设计与建筑风水专业委员会;17、建筑室内设计与颜色材料专业委员会;18、新农村规划设计与危房改造专业委员会。

协会服务

本会可为会员和社会提供下列服务:

1、为农民建筑技术工作者评审建筑、经济、会计、统计、园艺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

2、为农民建筑技术工人提供岗位技能培训。

3、对所有建筑材料进行国家级检测与测试鉴定工作。

4、开展室内外环保检测,设有中国建材检测中心泰山工作站。

5、开展质量、环保、职工健康安全三大系列认证,分别在上海、济南设有办事处。

6、认定“防震减灾与安全放心工程”、 “防震减灾与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7、评选建筑技术专家、青年鲁班,以及科技致富专家。

8、为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进行规划、设计和项目管理。

9、面向建筑市场开展工程勘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造价、工程中介业务。

10、为企业年检、资质升级提供咨询、诊断和服务。

11、组织进行新型环保节能建材成果鉴定和建筑新技术的推广。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泰安市建筑技术协会

英文名称:Taian Architecture Techniqu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TAT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全市城乡建设、建筑科技、建筑技术工作者和建筑企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是泰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会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建设科技、建筑技术工作者, 自愿、互利、民主、平等地开展工作,积极促进建筑技术与科技成果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泰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泰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业务上挂靠泰安市建设局。

第五条 本会住址:山东省泰安市青年路100号2号楼104室 邮政编码:271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工作范围

(一)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的总结、推广、开发、试验、示范、普及、咨询、转让、服务等活动,开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技术交流,指导建筑工人进城从事建筑技术工作。

(二)组织开展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机具的推广应用工作,普及建设科技知识,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进行建筑技术贸易咨询服务;推广先进技术工艺标准,转化建筑科技成果。

(三)组织承接城乡规划设计,指导建筑科技文化交流,开展建筑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和转移工作,组织高级建筑技术工人技能鉴定、技术比武活动,开展建筑科技知识普及教育活动。

(四)举办建筑技术成果、新型建筑材料展览,发布建筑施工管理的QC成果,编写建筑企业施工工艺标准,指导单位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编辑出版《泰山建筑技术会讯》与建筑科普读物,承担符合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

1、取得建筑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技术职称或职务,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建筑科技工作人员。

2、从事建筑企业施工技术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有相当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国家一、二级注册建造师、企业法定代表人。

3、热爱建筑业,从事建筑行业管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园林绿化、古建筑施工且连续工作年限达20年以上,并积极支持本会的老建筑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

1、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建筑劳务、地质勘探、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工程设计、设备安装企业(年检不脱审、无不良经营记录的)。

2、具有合法手续的各级各类建筑材料生产、建筑机械、智能建筑生产销售企业。

3、具有合法手续的各类各级建筑技术学校、培训中心、科研、教学、建设生产单位,以及有关学术团体。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办理会员证。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建筑技术交流与建设科普活动;

4、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泰安市科协审查并经泰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建筑技术、建设科技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6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泰安市科协审查并经泰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泰安市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应对本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公文及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推荐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4、考核本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处理不称职人员,提出用人建议;

5、负责协会的会费收缴工作,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处理好协会一切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助;

3、政府资助;

4、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存款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政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泰安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经泰安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泰安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泰安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泰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泰安市科协和泰安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2006年6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泰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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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8:5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