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明,男,1954年5月出生,汉族,山东蓬莱人,党校研究生文化,1974年4月入党,1969年12月参加工作。
1969年陆军114师高炮团战士;
1976年金坛县电子仪器厂钳工,同年9月县法院法警、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1984年审判员、副庭长(其间: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干部专修科学习);
1987年刑一庭庭长(1988年11月明确为正科级);
1989年副院长;
1991年常州市中级法院审判员、执行庭庭长;
1993年副院长(1996年11月明确为正处级);
1999年常州市纪委副书记(至2004年11月);
2001年市监察局局长(至2004年11月)(其间:2002年9月至2004年1月江苏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专业研究生学习);
2003年市委副秘书长;
2004年江苏省委巡视组副组长、副厅级巡视专员;
2008年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2009年2月当选为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市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市十三届、十四届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