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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除外责任条款
释义

简介

所谓除外责任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不负责给付保险金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项目,在保险条款中,记载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

注意事项

在阅读保险条款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两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和除外责任条款。各保险公司每一个保险产品都列有除外责任条款。在保险产品中,“除外责任条款”是排除特定危险与保障范围之外的项目,例如:被保险人拘捕、两年内自杀、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引起的人身风险等。除外责任必须在保单中列明,否则无效。

应清楚地意识到,每一份保险都只对特定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不要错误地认为“只要买了保险,出了任何事故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既然赔与不赔的界限最终由特定的保险条款来清晰界定,因此,看清保险条款无论是对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还是对日后正确维权都至关重要。

认真阅读条款是前提

一份完整的保险条款一般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保险金额(或赔偿金额)、保险期限、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在投保时,需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的每一个部分,如果遇到不明了的地方,可以先翻看条款中的有关名词解释;或及时询问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咨询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保险业务人员;也可以咨询律师。阅读条款时千万不要落下任何细节,因为任何一个含混不清的地方都可能会导致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两个关键内容

在阅读保险条款过程中要对保险责任条款和除外责任条款特别关注,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两个关键内容,才能将投保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保险责任条款主要描述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是说发生了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的事故或保险事件,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负责,这还要结合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条款来分析。对于故意行为、违反道德或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以及危险难以预测的事故,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称为“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比如机动车辆保险中酒后开车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购买人寿生死两全保险2年内自杀身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同险种或者不同公司的同一险种,不承保的项目有所不同,往往在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中明确列举,以提醒保险消费者注意。消费者购买保险后要小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以避免发生事故而不能理赔。因此,在阅读保险条款时,消费者对“责任免除”部分和“保险责任”部分要给以同等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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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除外责任

又称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一定看清责任免除

投保人在投保之前,一定要先弄清楚哪些是除外责任,自己保的险种都包括对哪些事故的赔偿。只有这样,才不会在发生事故之后,还搞不清楚到底能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大多采用列举的方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从逻辑上讲,责任免除中列举的内容本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现在从中予以剔除。一般的保险责任中包括的事件很多,难以一一列尽,所以应先把保险责任规定,大多数事件是保险责任,只有一小部分事件不属于保险责任,然后再把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那一小部分事件规定为责任免除,从中剔除。这样一来,什么属于保险责任,什么属于责任免除,就十分清楚了。当某一事件发生时,我们先看它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就不用负责;如果属于保险责任,我们再看它是否属于责任免除,如果属于责任免除,保险人仍不用负责;如果不属于责任免除,保险人就要负责给付保险金。

除外责任指保单列明的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除外责任可以以列举式的方式在保单中列举除外事项,也可以以不列举方式明确除外责任,即凡未列入承保范围的灾害事故均为除外责任。

任何保险商品都不是万能的,总有一些不能赔付的责任内容。这是因为,保险公司都是经营性的,以盈利为目的,要考虑承担的风险的问题。保险公司要对风险认真考察,避免承保风险过大,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对应的,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筛选,把一些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损失较多的风险列为除外责任。

汽车保险中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注意免责事项

保险合同都有“责任免除”的约定,如地震、爆炸等灾害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责任。一些特定的险种,更是对很多看似相关的责任予以除外,如车损险,听起来似乎只要汽车受到损失,就可以赔偿,事实上不是。汽车自燃时,保险公司就不赔;玻璃破碎,保险公司也不赔;汽车轮胎单独爆裂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轮胎损失费用,但如果汽车由于轮胎爆裂而导致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则给予理赔除轮胎损失费用之外的损失。因为像玻璃破碎这些事故,保险公司有专门的险种的,所以车损险就不承担这个功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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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