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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穗港澳医药业工商联合会
释义

简介

穗港澳医药业工商联合会是由广州、香港、澳门医药业中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企业和有关人员自愿共同组成,并经政府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行业商会。穗港澳地区医药业同行之间的业务,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庞大的行业队伍。同业间的业务、技术交流密切。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国际和国内医药市场的需要,加强地区间同业的业务联系,促进同业间的友谊,协调相互关系,特组织本联合会。

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服务会员、繁荣经济、互相合作、发展三地区医药业之间经济交流。通过活动,开阔眼界、广交朋友、联络感情、交流信息,增进穗港澳地区医药界人士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协调相互关系,共同参与国际贸易,促进同行经济事业发展。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广州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接受中共广州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地址是广州市大德路187号广州机电大厦三楼,邮编510120;香港联络处:香港轩尼诗道488 号轩尼诗大厦6 楼E、F8 楼C 座香港药行商会;澳门联络处:澳门营地大街70号澳门中药业公会。

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各项联谊活动,增进穗港澳三地同业间相互了解和联系;(二)协调穗港澳地区间厂商的业务交往,促进各地区医药产品购销与经营;(三)组织市场信息、高新技术、经营管理的学术交流;(四)协调地区间行业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携手开拓国际贸易市场。(五)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穗港澳医药业工商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香港、澳门医药业中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企业和有关人员自愿共同组成,并经政府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服务会员、繁荣经济、互相合作、发展三地区医药业之间经济交流。通过活动,开阔眼界、广交朋友、联络感情、交流信息,增进穗港澳地区医药界人士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协调相互关系,共同参与国际贸易,促进同行经济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接受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是广州市大德路187号广州机电大厦三楼,邮编510120;香港联络处:香港轩尼诗道488 号轩尼诗大厦 6 楼 E、F8 楼 C 座香港药行商会;澳门联络处:澳门营地大街70号澳门中药业公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各项联谊活动,加强穗港澳三地同业间相互了解和联系;

(二)协调穗港澳地区间厂商的业务交往 ,促进各地区医药产品购销与经营;

(三)组织市场信息、高新技术、经营管理的学术交流;

(四)协调地区间行业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携手开拓国际贸易市场。

(五)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穗港澳地区的医药界、或与医药业经营、技术、业务有密切关系,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或个人,热心参加本会所组织活动的社团厂商或个人,均可申请参加本会成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二)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制定的有关制度。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举行的各种活动,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三)请求协助解决业务或工作问题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举办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执行本会决议;

(二)提供有利于本会调查统计,研讨和反映问题的有关资料;

(三)协助支持本会开展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

(四) 按本章程规定定期缴交本会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所有的选举或重大事项均由集体决策,议项的议决须有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参加,而取得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协商理事的任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快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聘请有关人士担任荣誉职务;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 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才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资产,在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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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4:3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