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绥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健全绥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报告 |
释义 |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定纷止争,创建和谐社会上的特殊功效, 2007年,按照中办发[2006]27号文件和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很多地方也都在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并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事实表明,行政复议委员会具有积极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可以促使行政复议能力的加强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提高。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更有效地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精品”,办成“铁案”,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有效平衡利益,化解矛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定纷止争”的特殊功效,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能够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高。委员会成立后,可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树立了法治政府依法办事的威信,促使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更加守法慎行,增强自我纠错的意识,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意识,有利于改善行政执法环境,企业和投资者对政府更有信心。 三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解决行政复议工作现行体制中存在的不足。当前,行政复议工作中普遍存在着人少事多,工作不规范,干预较多,长官个人意志决策问题突出,无原则维持下级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悖于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制约和监督目的,工作不够公开透明,群众对行政复议制度越来越不信任,导致一些地区行政复议案件越来越少,信访事件却不断增加,不仅增加了政府解决社会矛盾的成本,更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建立,通过改进行政复议办案方式,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让更多的人参与政府工作,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以行政复议的体制、机制创新可有效地解决以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是有利于对其他市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进行对接、学习和借鉴。从而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2004年至2009年4月,我县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41件,审结138件,结案率为98%。其中,维持109件,撤销29件(自撤5件),终止3件,使我县在运用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8年,被评为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 为了继续发扬成绩,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9]22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同意,我办就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到了其他几个县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设立和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了学习和考察,其他县市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办公室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由政府分管领导及一些工作部门领导组成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这种委员会很少审理具体案件,虚设的成份较大,我县现就处于该模式之中; 二是由专家为主的咨询性质的委员会,优点是可以将复杂疑难的案件交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只对提出咨询的案件进行法理性建议说明,虽然对案件认定具有指导意义,但提出的咨询意见能否作为行政复议决定集体议决结论采用难以保证; 三是单独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科级),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例会、案件评议会、行政复议工作总结会的召集,以及行政复议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实施工作。目前,多数地方均采用这种模式。 综合考察的情况,要想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就不能将行政复议委员会定位为松散的不具有案件审查功能的议事协调机构,更不能只是行政复议咨询机构。应当将行政复议委员会定位在经行政复议机关授权或在行政复议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行政复议案件决策机构,法制机构(法制办)在行政复议工作工作中是对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的行政复议办事机构。这种情况下,作为行政复议机构的法制机构对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也就是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结合考察的情况,现就成立我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相关事宜作如下请示: (一)组织形式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直接对县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行政复议案件议决机构,是在政府授权下的行政复议案件决策组织。 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常务副县长兼任。委员在县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行政复议工作人中确定。还可聘请具有案件评议能力和水平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律师及法律服务机构、教学机构等部门人员担任委员,使委员会在构成上更具有民主性、专业性和代表性。 委员会在政府法制办设行政复议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行政复议办公室是对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和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事项等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调查案件的基本事实; 3、向委员会报告需要议决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和初审工作情况; 4、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事项; 5、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6、办理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工作; 7、开展行政复议调查研究等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股作为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工作机构,承办行政复议具体事项,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管理。对外挂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统一接收受县政府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转送不属于县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监督、协调、指导全县的行政复议工作。 (二)运行方式 行政复议委员会采取重大或有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审查权与议决权相分离的方式,即由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具体办理行政复议的审查工作,在行政复议事项审查结束后,提出决定意见,报委员会委员集体表决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按照《绥阳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书面审理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并报行政复议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加盖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调查案件事实、审查证据、依据材料。对于影响和争议较大、案情复杂的,可以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进行证据质证和事实调查,查清案件事实。对于能够依法直接调解处理的案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 以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简易程序除外),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由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影响较大或案情复杂有争议的,应提请召开议决会议决定。在议决会议前,办案人员须认真搞好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每次参加案件议决会的委员为3至5人单数,委员会案件议决会的程序为: 1、承办人对案件进行调查与质证和认定的情况,以及法律依据的适用进行说明; 2、委员阅卷,就相关问题向办案人员提问,办案人员进行行政复议审查情况说明; 3、委员研究讨论并填写议决意见票; 4、对议决票进行统计,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形成结案意见。 行政复议委员议决意见报委员会主任签发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认为行政复议案件需要重新议决的,应当责成行政复议办公室另行组织召开不少于5名委员参加的案件议决会议或召开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的委员会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议决。 (三)行政复议办公室的人员配备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复议案件、设法上访的行政争议不断增多,县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远不适应工作的需要。建议在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时,在不突破现有编制的情况下,可暂时从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抽调人员到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以缓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足的压力。 绥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 O八年一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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