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肃宁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
释义 |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细则的实施,根据《沧州市初、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 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转学、休学等有关学籍手续按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在文教局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分工第五条:小学学籍由乡(镇)总校具体负责,报文教局教育股统一备案;初中学籍由文教局教育股具体负责,报市教委基教处统一备案。 三、招生入学第六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七条:凡符合规定年限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入学年龄一般为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学校可以适当推迟,但不得迟于七周岁。各校可根据当年学龄儿童数和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确定具体的入学年龄。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小学按学区规划招生;初中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第九条:小学新生入学。各乡镇总校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十条:监护人在县内企事业单位就职且常住地址在城区内;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单亲、离异、户口两地家庭、孤儿等,肃宁镇总校在充分考虑小学班额限制(不得超过45名)基础上,根据学校及适龄儿童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在县直学校就读。 第十一条: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各乡镇总校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生年级名册交施教区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三份,总校、施教区初中、县文教局各存一份。施教区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入学通知书(可参照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改制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学校先书面申请新学年招生办法及计划,待县文教局审批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招生,招收新生名单分乡镇学区、县域报县文教局。民办学校、改制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任何学校在招收新生时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资格选拔测试,否则按违反招生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公办初中,在学额许可的条件下(不得超过50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收招生区范围内的适龄少年入学。 四、注册第十四条:新生入学需建立学籍,全县统一编号,作为学生参加竞赛和考试的必要证件。 第十五条:乡(镇)总校组织各学区(小学)如实填写肃宁县中小学班级花名册和《肃宁县小学生学籍卡》(一式三份,学校、乡镇总校、教育股各存一份) 初中各校组织新生如实填写《河北省沧州市普通初中学生档案》(一式一份,学校存)和《肃宁县初中生学籍卡》(一式一份由教育股存)统一使用学校版学籍电子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注册,数据上报教育股。各校上报的数据,要求必须有以下项目:学籍号、档案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学制、毕业学校、户口所在地、班级、入学成绩(分科录入)、是否借读。 档案号的填写:初中档案号为初一新入学时的学籍号。随着学生的转学学籍号变动,档案号不变。 初中、小学学生档案所需照片由文教局教育股统一组织摄制。档案封面均需加盖学校和县学籍管理专用章、档案中照片处加盖学籍管理章。 第十六条:学籍号的编排:小学、初中的学籍号统一使用14位编号方法:第1—4位为县(市、区)代码,第5—6位为学生入学年份代码,取所在年份后两位数字,第7—9位学校代码,第10位为学校类别代码(0为小学,1为初中),第11—14位为学生代码,从0001号起依次顺延。学籍号必须保证一人一号,不得重号或空号。转、休、复学学籍管理员必须在学籍管理系统上加以修改。 五、转学第十七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须转学者,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手续: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明、学生档案、转学证,学生档案均要有所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专用章和转入校的接收证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监护人工作调动须转学者除外(每周五到文教局教育股办理)。各学校对转入学生和转出学生除以月报形式上报外,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列档保存。 第十九条:毕业年级的学生在当年的3月1日后不再办理转学手续。 六、休学与复学第二十条: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由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县级医疗单位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每周五持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本、药费单据、休学证明、学生档案到文教局教育股审批备案。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附在学生档案中。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到文教局教育股办理学籍认可手续,方可复学,编入适当班级。 第二十二条: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经文教局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文教局批准。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就读。 第二十四条:端正学校的办学方向,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禁学校和教师为局部和个人利益,歧视和排挤那些行为偏差和学习困难的学生,一经查实,将按《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学校领导和当事人严肃处理。 七 管理权限第二十五条 全县九年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文教局教育股负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学校和个人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个人接收没有入学、转学手续学生的,视作学籍管理混乱,要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在一周内向文教局书写报告。 第二十九条 坚持学籍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各校要按时上交,并要如实上报学生流动变化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学生人数。如有退学学生,学校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治学生辍学,并在月报时,详尽说明情况。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文教局。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县文教局(包括原县教育局)以前的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如本规定与国家及上级教育部门新颁学籍管理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及上级教育部门新颁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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