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州市教育现代化老年大学办学标准(试行) |
释义 | 第一条 学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增长知识、丰富生话、陶冶情操、促进健康、服务社会”的老年教育办学宗旨。 第二条 学校有一个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坚强有力的校领导班子;有适应办学需要的管理机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较齐全的学校档案。 第三条学校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学校有独立校舍,占地面积在8亩(苏州市古城区4亩)以上,建筑面引在3000㎡。(苏州市古城区1500㎡)以上。学校建有8个以上配有现代化教学设备的专用教室,有满足需求的活动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校园整洁;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第四条 学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和较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占学员总数的0. 5%以上;学校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保证有足够的师资力量。 第五条 学校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和规范的教学管理。在校学员人数不少于1500人;有较稳定的专业设置;各专业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有适用的教材;有健全的学员班级组织。 第六条 学校积极开发适合本地区老年教育的校本课程和教材;积极开展有效的教学理论研究和教研活动,在省、市级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文章或研究成果。 第七条 学校有较显著的办学效益。学员在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等方而普遍得到改善或提高,老有所学、学有所成,效果显著;积极组织学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 学校办学整体水平较高,在老年教育中影响较大,在本地区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辐射、指导街道(乡镇)老年学校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带动本地区老年学校共同发展。 第九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本标准由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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