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
释义 | 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试行)》、《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教师〔1997〕24号各市、地、州、县教委(教育局): 现将《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试行)》、(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登记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教委发关于中学教师培训工作在坚持不懈地抓好教师学历补偿教育,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的同时,要不失时机地在广大中学教师中开展继续教育,逐步将将寻师工作的重点由学历补偿教育转移到继续教育上来的要求,逐步将师训工作的重点由学历补偿教育转移到继续教育上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确定,从现在起全省正式启动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这标志着我省中学教师培训开始迈入一个新的工作领域,工作重点开始向继续教育转移。 对中学教师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理论水平,提高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实际能力为目标的继续教育,是加强中学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深化中学教育改革,大力推行素质教育,提高中学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进修院校、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和各中学校的于部、教师要充分认识对中学教师开展继续教育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和《登记制度实施办法》,高度重视和开展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各地要依照《暂行规定》和《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统筹协调与教师培训密切有关的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试点工作,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为全面开展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奠定良好基础。 各地在贯彻执行本文件过程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师范处。有关《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的执行方案我委将另行通知。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了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中学教师素质,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结合我省中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是取得教师任职资格的在职、在岗的中学(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师德修养、教育理论水平、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能力为目标的进修或培训。 第三条 中学教师必须依法接受继续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必须依法制定教师培训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安排中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条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原则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政治思想教育和师德教育放在首位;面向全体教师。分类指导,多层次、多形式、多途径地开展培训;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规范性培训与灵活性培训结合,坚持自学为主、短训为主、业余为主。 第五条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教育;拓展专业知识和更新知识结构;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开展教育教学科研与实践;进行教育教学职业技能与现代教育技术的培训;开展现代科技教育和劳动技术教育;学习、了解其它前沿性、边缘性学科知识和人文社会知识等。 第六条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材:中学教师继续教育使用国家、教委和省教委统编教材。省教委成立四川省教师继续教育教材审查委员会,负责审定省统编教材和其它可选用的教师继续教育教材。未经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书籍,一律不得作为教师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条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类型主要是:新教师上岗培训;教师职务培训与晋级培训;骨干教师与学科带头人的培训;提高学历层次和第二学历教育;其它类型的培训。 第八条 中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折算学时为:新教师在试用期内不少于120学时;其它教师每人每年不少于100学时。 第九条 开展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是政府行为。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别是: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①制定全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划;②组织制定中学教师培训的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和审定培训教材;制定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办学标准;④监督、检查和评估全省教师的培训工作,对全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质量进行监测,总结、交流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①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②加强所属教育学院建设,领导和指导教育学院及有关单位开展中学教师继续教育;③监督、检查和评估本辖区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和培训质量。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①制定本辖区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实施培训计划;②加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领导和指导教师进修学校及有关单位开展中学教师继续教育;③监督、检查、评估本辖区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和培训质量;④组织并指导中学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的有关制度。 第十条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指定培训单位是: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各级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以及省教委授权的其它培训单位。各级教师进修院校是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培训单位。 第十一条 加强各级培训基地的建设,完善省、市、县、校四级培训网络,落实各级培训单位的职责。 四川教育学院的职责是:在省教委的领导下,参与制定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继续教育教研及培训工作,指导全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业务王作。 市(地、州)教育学院是本地区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其职责是:在省、市(地、州)教委的领导下,实施本地区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完成中学教师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指导本地区中学教师继续教育业务工作。 教师进修学校的职责是:配合市(地、州)教育学院搞好本县(市、区)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业务管理和指导中学开展教师在职培训;在市(地、州)教育学院指导下开展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基础在教师任职学校。各中学的职责是: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进修院校的培训规划和要求,制订本校的教师培训计划,安排培训时间,提供培训条件,组织送培和自培活动,实施登记制度。 各级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技装处(教仪站),应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和参与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开展的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要加强自身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业务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适应开展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需要的教师队伍。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基地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保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有关实施办法另文发布。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中学教师享受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对各级教师进修院校的投入,提供合格的办学条件。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依照经费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设立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保证拨付到教师进修院校,供正常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使用。 为了弥补培训经费的不足,经主管部门同意和物价部门批准,培训单位可适当收取培训费。 第十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在培训期内的待遇不变,参加培训的差旅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明书》,作为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晋升和评优选模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