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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双鸭山市环保局
释义

双鸭山市环保局为市政府的直属机构,负责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有以下十二项职责:

(一)统一监督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地方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能源和产业政策,组织对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年度计划、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监督和管理污染治理专项基金;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质量公报;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组织开展全市环保执法大检查。

(三)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等环境管理工作;受国家、省环保局的委托协调和处理涉外环境污染纠纷,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生态市建设综合技术指导工作,制定全市生态建设规划;对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区进行监督检查,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综合协调检查生物多性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的保护工作,监督珍稀濒危物种的进出口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生态示范区建设和农业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五)负责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市管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检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目标责任制。

(六)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环境科技攻关以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技术引进和环境标志工作,环保产品的开发、鉴定、质量监督、认证工作。

(七)负责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管理工作;组织并指导全市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

(八)协调和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新闻媒介对全市环保工作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指导有关院校开展环境教育工作。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九)管理全局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和奖励工作。

(十)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区域间和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协调和管理有关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

(十一)建立和完善全市环境执法体系,组织指导环境监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搞好环保设施的监督检查,抓好收费稽查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做好环保信访工作。

(十二)承担市环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目前,我市的环保机构均实行区域管理,各县、区环保机构隶属于县区人民政府,我局负责行业业务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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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2: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