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
释义 | 2008年以来,我院在中共赤水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和监所检察“四个办法”,全面履行监所检察职责,为促进我市监管场所严格公正执法、文明科学管理,提高监管改造质量,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0年4月22 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五次主任会议上)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宗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2008年以来我院监所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今后的工作意见,请予审议。 。 一、监所检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监所检察工作,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监狱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审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无不当实行监督;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超期羁押进行检察;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执法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为履行上述职责,各级检察院内设监所检察处、科,在监狱、看守所设立了驻所检察室。我院在赤水看守所设立有驻所检察室。 二、2008年以来监所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一)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力度,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我院始终把规范监管场所执行刑罚活动监督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不断强化对刑罚执行各个环节的监督,促进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化。一是加强对监管场所留所服刑、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对监管场所呈报的留所服刑犯、暂予监外执行犯、保外就医犯,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严格进行审查。 2008年以来,共审查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留所服刑犯8人,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件,提出纠正意见1件。二是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监督。把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作为监督工作重点,建立监外执行罪犯数据库,随时掌握监外执行罪犯各方面的情况。2008年以来对检查发现的12名脱管、漏管的监外执行罪犯,及时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得到了执行机关的重视,执行机关已及时进行了列管,并建立了监管档案,落实了监管措施。坚持定期开展监外执行罪犯的回访考察工作,对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管场所提出纠正意见,2009年在与看守所对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回访考察中,发现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违法行为,建议法院将该罪犯收监执行余刑,法院采纳了意见并将该犯收监执行。三是加强对已决犯交付执行的检察监督,对判决生效的已决犯及时督促交付执行,确保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二)加强监管活动检察监督,确保监管场所规范管理、文明执法。 坚持每月驻所18天以上,加强对看守所日常执法活动的检察监督。一是建立检察官与被监管人的沟通机制,畅通被监管人及其家属的投诉渠道。积极推行约见检察官制度、检务公开制度,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给在押人员行使控告申诉权提供方便,防止和纠正对被监管人员体罚虐待、超时限、超强度的体力劳动以及不按规定对被监管人员适用禁闭、使用警械和械具的行为。二是加强对看守所干警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的法制教育,使监管干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管理。三是认真开展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活动,彻底铲除牢头狱霸滋生的土壤。2009年4月20日至9月30日,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认真查找看守所监管执法和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整改。2009年9月23日,留所服刑人员谢镇峰、杨泽东因口角争执殴打他人,驻所检察室和看守所及时发现并进行了制止,对谢镇峰、杨泽东进行了严厉教育并送异地关押,维护了监管场所的稳定。2008年以来,共对在押人员上法制课8次,个别帮教谈话105人(次),对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检察建议10次,书面检察建议1次,确保了监管场所规范管理和文明执法。 (三)加强监管场所人权保障,切实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的人权不受侵犯,近年来,我院把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作为监所检察的工作重点,认真开展了超期羁押专项清理活动。一是工作中实行一案一卡的办案跟踪监督制度和提前提示制度,加强对办案单位和部门执行诉讼时限规定的检察监督;二是与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坚持动态监督和个案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押看守所,就及时登记,掌握诉讼进程,使每一名在押人员在各诉讼环节的期限一目了然,便于检察监督;三是建立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羁押期限告知、催办、责任追究制度。深入监室检查和向看守所内勤核实在押人员诉讼时限,主动到办案部门、办案单位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发现即将到期的案件及时提示和催办。2008年以来,向办案单位提出羁押期限提示82次,催办案件50次。确保了我市公检法各诉讼环节没有发生超期羁押案件。 (四)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努力维护监管秩序。 我院始终把建设文明安全的监管秩序作为工作目标,驻所检察室坚持深入监区“学习、生活、劳动”三大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协助和督促看守所、武警中队认真做好节假日和敏感时期的监管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各种事故隐患。每逢重大节假日前,院领导都带队深入监区进行安全检查,注重对重点人员、重点部位的检察,确保了监所的安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使用留所服刑犯在大、小伙房劳动,利用留所服刑犯巡视、在押人员收押、出所的健康检查不严,以及在押人员编席子用剪刀金属工具等方面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时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得到了及时采纳和改进。2008年以来,配合看守所开展安全大检查、清监62次,院领导到驻所检察室检查、指导工作28次,有力地促进了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确保了监管场所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五)加强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夯实监所检察工作的基础。 我院高度重视监所检察工作,在监所检察室建设上加大软硬件设施方面的投入,促进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按照“二级规范化检察室”达标要求,修改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二十余个,调整充实了监所检察工作人员,改变了驻所检察室长期只有1人的局面,及时与看守所联系为驻所检察室争取两间办公室,投入经费一万余元进行了装修,添置了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办公用品和设备,保证了驻所检察人员人手一台电脑。2009年我院已向省院申报了二级规范化检察室,目前基础工作已基本完成,等待上级业务部门的检查验收。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做好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正在规划联网事宜,并积极争取资金实现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联网,实行同步监督。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今后的工作意见 主任、各位副主任,2008年以来,我院监所检察工作较好地履行了职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确保我市监管场所无事故、事件,取得一定工作成绩。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监所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监所检察工作需要,存在着监督形式单一和对看守所监管活动“重配合、轻监督”现象。 二是由于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和打击力度的加强,在押人员增多,看守所设施设备巳不适应当前监管工作需要,管教干警缺编、人员配备不足,在押人员经费严重不足,严重影响和制约监管活动的顺利开展,也给监所检察工作增加了潜在风险因素。 三是重刑犯(死刑)久押不决,给日常监管工作和监所检察工作带来极大难度和隐患。看守所虽然建有医务室,但缺乏有资质的医师和检查技术设备以及经费少等,无法保障在押人员生病及时就医,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 四是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虽巳实现信息系统微机联网,实现动态监督,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实现监控联网实行同步监督的要求,硬件建设所需资金异常困难,需要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 五是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比较薄弱。监外执行罪犯管理面广,存在着因管理、教育和监控不到位而造成脱管、漏管现象。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院将根据监所监督工作新形势、新任务需要,不断加强并切实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正超期羁押的通知》精神,坚持执行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坚持周报制,提前预警告知制,确保我市检察、法院和公安机关各诉讼环节不发生超期羁押。 二是强化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和《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与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坚持开展全面清理检查和不定期的巡查监督,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考察力度,防止因交付不及时和监管不力造成脱管、漏管,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三是严肃查处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和刑罚执行又犯罪案件。对发生在监管场所和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坚决一查到底,通过办案进一步加大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活动监督、羁押期限监督的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又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和发现犯罪苗头,坚决打击牢头狱霸,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坚决查办。 四是加强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检察监督。配合看守所加强对干警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的法制教育,使监管干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加强对被监管人员体罚虐待、超时限、超强度的体力劳动以及不按规定对被监管人员适用禁闭,使用警械和械具行为的检察监督,切实依法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是积极配合监管机关,加强对监管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和稳定。协助和督促看守所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清监活动,深入监管场所和生产劳动场所,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和事故隐患苗头,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监管场所安全无事故。 六是加强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按照《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和高检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意见》的要求,抓好驻所检察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派驻检察室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工作,完成二级规范化检察室达标验收,打牢监所检察工作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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