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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赤水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
释义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准确掌握我市消防安全现状,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科学决策,分类整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安2006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汪洪林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唐 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中秋 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正林 市公安局副局长

简作强 市消防大队大队长

成 员:熊志才 市建设局副局长

罗绍敏 市工商局副局长

晏 鹏 市质监局副局长

吴少平 市教育局副局长

代光银 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训书 市交通局副局长

官声雷 市农业局副局长

李胜利 市文体广电局副局长

王雪君 市卫生局副局长

罗远林 市旅游局副局长

范德楼 市人防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消防大队,负责日常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市公安局具体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指导,有关部门负责部署和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普查整治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依据,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消防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广泛组织发动各乡镇、办事处、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认真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掌握和分析火灾隐患现状,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依法督促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我市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同时,要通过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准确掌握全市消防安全现状,为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普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范围包括:农村村寨、各社区和我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普查和整治的重点是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设施问题: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问题: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问题: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问题:农村村寨未按照有关规定划分防火线,未设置消防水池、消火栓、手抬机动泵等消防设施;乡镇办社区居民区、“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四、工作责任

各乡镇办事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区域内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实施普查整治,并对参加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本系统内部署开展普查整治工作,除对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经营实体开展普查整治外,还应当根据行业管理职能,分别对所管辖的社会单位实施普查整治。

五、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25日至11月10日)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抄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和市公安消防大队。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10日至2007年3月31日)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划分,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填写登记表格,记录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当场能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督促单位当场整改;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限期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

各部门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依照“先重大后一般”的原则,分级分批实地检查核实后,向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性单位,要通报工商部门依法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普查整治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适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

(三)总结阶段(20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公安消防大队上报工作情况。

公安部门应当针对普查整治期间未督促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制定监督执法方案,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分批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对普查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准确掌握各区域消防安全现状。并深层次分析火灾隐患成因和制约隐患整改的难点,提出加强消防工作的对策和措施,专题报告市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普查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层层分解,做到职责明晰,避免相互推诿,确保普查不留死角死面。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在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普查中发现的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依法进行查处。

(三)大力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普查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大力宣传火灾隐患的危害性以及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久拖不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要坚决予以曝光,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同时,要采取在媒体设置专栏等形式,结合“11.9”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向广大群众宣传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四)严格执法,严惩违法违纪行为。普查整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干扰、阻挠普查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在普查整治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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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2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