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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试车指挥制度
释义

试车指挥制度

第一条 为检验装置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计算机等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与规范的要求。保证公司试车过程中的安全,严格执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特提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规范安全试车指挥行为,彻底清除操作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为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试车的组织与指挥系统

1、试车的组织机构与指挥

试车由生产车间具体实施,由调度室协调指挥,设备部、技术开发部、仓储部、质检部、钳工车间、安装公司、仪表车间、电工车间、原油车间、油品车间、动力车间等各部门协助。

2、技术顾问组由重点项目部及各设备、仪表、电器生产厂家,负责土建、给排水、工艺、仪表、电气、设备等方面的顾问工作。

3.开车突击队由分管生产副总、设备部、技术开发部、仓储部、质检部、钳工车间、安装公司、仪表车间、电工车间、原油车间、油品车间、动力车间等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3、试车保运体系

试车保运工作由仪表、电工、钳工、安装公司以及设备厂家的技术人员等负责。

第三条 试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项工程或装置机械竣工及中间交接完毕;

2.设备位号、管道介质名称及流向标志完毕;

3.公用工程已平稳运行;

4.岗位责任制已建立并公布;

5.技术人员、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已经确定,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

6.试车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已印发到个人;

7.试车工艺指标经生产部门批准并公布;

8.联锁值、报警值经生产部门批准并公布;

9.生产记录报表已印制齐全,发到岗位;

10.机、电、仪修和化验室已交付使用;

11.通讯系统已畅通;

12.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防器材和温感、烟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防雷防静电、电视监视、防护设施已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13.岗位尘毒、噪声监测点已确定;按照规范、标准应设置的标识牌和警示标志已到位;

14.保运队伍已组建并到位。

第四条 联动试车方案

1.联动试车由生产单位负责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施工、设计单位参加。

2.联动试车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2.1.试车目的; 2.2.试车的组织指挥;

2.3.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2.4.试车程序、进度网络图;

2.5.主要工艺指标、分析指标、联锁值、报警值;

2.6.开停车及正常操作要点,事故的处理措施;

2.7.HSE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或)事故预案;

2.8.试车物料数量与质量要求; 2.9.试车保运体系。

3.试车前,必须有针对性地组织参加试车人员认真学习方案。

4.投料试车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精心组织,发扬“三种精神”(科学精神、全局精神、拼搏精神),做到“四不开车”(条件不具备不开车,程序不清楚不开车,指挥不在场不开车,出现问题不解决不开车)。

第五条 投料试车应达到以下标准:

1.投料试车主要控制点正点到达,连续运行产出合格产品,一次投料试车成功;

2.不发生重大设备、操作、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环保等事故;

3.安全、环保、消防和工业卫生做到“三同时”,监测指标符合标准;

4.投料试车出产品后连续运行一个生产周期;

5.做好物料平衡,动态优化试车网络,控制好试车成本,经济效益好。

第六条 投料试车方案

1.投料试车应由生产部门负责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设计、施工单位参加。引进装置按合同执行。

2.装置投料试车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2.1.装置概况及试车目标;

2.2.试车组织与指挥系统;

2.3.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2.4.试车程序与试车进度及控制点;

2.5.试车负荷与原燃料平衡;

2.6.试车的水、电、汽、风、氮气平衡;

2.7.工艺技术指标、联锁值、报警值;

2.8.开停车与正常操作要点及事故处理措施;

2.9.环保措施;

2.10.防火、防爆、防中毒、防窒息等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2.11.试车保运体系;

2.12.试车难点及对策;

2.13.试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2.14.试车成本预算。

第七条 试车队伍

1.生产装置投料试车,应组成以生产单位为主,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口厂开车队以及国内外专家参加的“六位一体”的试车队伍。

2.建设单位在投料试车期间,应建立统一的试车指挥系统,负责领导和组织试车工作。

3.建设单位在投料试车期间,应根据装置技术难易程度,聘请国内专家组成试车专家组,分析试车的技术难点并提出相应对策。

4.设计单位应派出以设计总代表为首的现场服务组,处理试车中发现的设计问题。

5.建设(生产)单位应提前落实国内开车队及国外专家来现场的人员和时间。在试车中认真吸取国内外专家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把关和技术指导作用。

6.聘请专家组和开车队的办法见附件4。

7.组织保运体系,负责试车保运工作。

7.1.建设(生产)单位应组织有总承包、施工、设计等单位参加的、强有力的保运领导班子,统一指挥试车期间的保运工作;

7.2.本着“谁安装谁保运”的原则,建设(生产)单位在工程中间交接后应与施工单位签订保运合同,施工单位应实行安装、试车、保运一贯负责制;

7.3.保运人员应具备处理现场问题的能力,实行24小时现场值班,工种、工具齐全,做到随叫随到、“跟踪”保运。

第七条 试车总结

1.生产单位要做好试车各阶段(生产准备,单机试车,系统清洗、吹扫、气密,系统置换、干燥,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各种原始数据的记录和积累。

2.生产单位在投料试车结束后半年内,在对原始记录整理、归纳、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试车总结(包括总体试车总结和分装置 试车总结),及时上报股份公司工程部备案。

3.试车总结中应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3.1.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3.2.试车实际步骤与进度;

3.3.试车实际网络与原计划网络的对比图;

3.4.开停车事故统计分析;

3.5.试车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与对策;

3.6.试车成本分析;

3.7.试车的经验与教训;

3.8.意见及建议。

第八条 生产考核是指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对装置进行生产能力、工艺指标、环保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全面考核。引进装置的生产考核按合同执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未经生产考核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生产考核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组织,总承包、设计单位参加。必要时,科研单位也要参加。

第十一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会同设计、科研单位做好以下生产考核准备工作:

1.组成以建设(生产)单位为主,设计、科研等单位参加的生产考核工作组,编制考核方案,全面安排考核工作。

2.研究和熟悉考核资料,确定计算公式、基础数据。

3.查找可能影响考核的隐患和问题。

4.校正考核所需的计量仪表和分析仪器。

5.准备好考核记录表格。

第十二条 生产考核应在装置满负荷或高负荷持续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并具备下列条件后进行:

1.影响生产考核的问题已经解决。

2.设备运行正常,备用设备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3.自动控制仪表、在线分析仪表、联锁已投入使用。

4.分析化验的采样点、分析频次及方法已经确认。

5.原料、燃料、化学药品、润滑油(脂)、备品配件等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储备量能满足考核时的需要。

6.公用工程运行稳定并能满足生产考核的参数要求。

7.上、下游装置的物料衔接已落实,产品、副产品等出厂渠道已畅通。

第十三条 生产考核内容:

1.装置生产能力。

2.原料、燃料及动力消耗。

3.主要工艺指标。

4.产品质量。

5.自控仪表、在线分析仪表和联锁投用情况。

6.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

7.“三废”排放达标情况。

8.环境噪声强度和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浓度。

9.设计和合同上规定要考核的其它项目。

第十四条 生产考核的时间一般规定为72小时。

第十五条 生产考核结束后,由建设(生产)单位提出考核评价报告,参加生产考核的各单位签字。

第十六条 生产考核遗留问题的处理:

1.生产考核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由建设(生产)单位与总承包、设计、科研单位共同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协商解决,一般不再重新组织考核;达不成协议时,应报上级有关部门裁决或重新确定考核日期,但重新考核以一次为限。

2.引进装置考核达不到合同保证值时,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并载入考核协议书附件,明确解决办法和期限。

第十七条 生产考核结束后,建设(生产)单位应对生产考核的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归纳、分析,按装置或项目写出生产考核总结,并报股份公司工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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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5: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