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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沈阳市工装模具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沈阳市工装模具行业协会成立于2009年7月,是由沈阳工模具行业及与工模具行业有关的多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所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协会现有团体会员百余家,其中: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占75%,国营企业占15%,外资企业占10%。

协会的工作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作好各项工作,及时将国家的相关政策、产业发展、技术动态等有关信息传递给企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同时,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生产技术协作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各项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沈阳市工装模具行业协会(简称:沈阳工装模协),英文名称为Shenyang Tooling Die & Mold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SYTDM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工装模具行业及与工装模具行业有关的企业、科研机构、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按自愿原则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规和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利用一切积极因素,加速工装模具行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工装模具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生产,促进工装模具行业的经济效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我市工装模具行业的社会地位,推动我市工装模具工作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经沈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接受沈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沈阳市经济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八十三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现状,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政策和战略目标,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研究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协助有关部门制订、修订和宣传、贯彻模具标准和技术文件,不断提高工艺装备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标准化、专业化、国产化、商品化水平;

(四)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网络,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分析研究并进行交流,提供信息服务;

(五)开展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进行国内外工装市场的调查预测,培育模具市场,协调工装出口价格,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技术咨询,组织举办模具及相关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交流推广工艺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

(七)沟通行业内外交流渠道,组织开展国内外工装行业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工装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出国考察、学习,开展行业人才交流,不断提高工装行业企业职工素质;

(九)根据行业需要,创办有利于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的经济实体,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

(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本市及周边地区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工装模具企业及与工装模具相关的企业、科研机构、院校、社会团体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符合有关条件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审查同意,即可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会员所从事的业务应该与工装模具生产有关。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本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优惠享受本会发行的资料、刊物及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提方案 、建议、批评、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利;

(五)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展览会及各项交流活动;

(六)提供本会所需的科研、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和资料,及时反映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秘书处收回其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修改审议通过会员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通过聘请本会顾问和名誉职务名单;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每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选举;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技术服务、咨询、展览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及自办经济实体上交的收益;

(三)政府给予的资助;

(四)个人、团体、单位及会员的捐赠和赞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其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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