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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深圳市信息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深圳市信息行业协会自1989年成立以来,在深圳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管下,一直从事深圳市信息行业的服务工作,既面向政府又面向企业。参与配合着政府历年来的信息化政策法规的制定、行业统计、行业调研等一系列工作。

深圳市信息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覆盖了深圳市信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共400余家。同时,与国家信息中心和中国信息协会以及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等行业团体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多年来协会与国外相关协会和社团建立了联系。

主要工作

自2004年起,协会主力参与了《深圳市汽车电子产业发展规划》、《深圳市数字内容产业战略发展研究》、《深圳市信息服务业战略发展研究》等一系列战略发展研究,2009年协会作为唯一一家行业组织,全程参与了《深圳市振兴互联网产业发展规划》、《深圳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申报》等一系列工作。

在“第四届数字城市大会”中举办了“深圳信息行业品牌之夜”,2010年组织了“行业网发展之路研讨会”、2011年主办了“第六届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大会”、协办了“第三届中国互联网交易投资博览会”和“第二届深港电子商务发展论坛”、承办了“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会议”等大型活动,均受到了部委领导、市领导和企业的欣赏和好评。协会在给政府提的建议中也常有创新的模式,同时不断举办将行业最新资讯发布,如2009年举办的“IPV6发展报告会”、“院士云计算报告会”和“2010年智慧城市中的绿色智能交通报告会”等,收到了与会者和政府的肯定。2010年9月27日在首届“中国城市信息化成果评选”中,协会获“2010中国城市信息化服务创新奖”(该项目为国务院九部委《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中的保留项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深圳市信息行业协会(英文:SHENZHEN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SZI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深圳市信息行业企业为主体,由与信息化建设联系密切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及各省市驻深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自律性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依据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促进本市同行业的经济发展,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依照《深圳市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独立开展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广东省深圳市同心路1号市信息办B座2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向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政策。

三、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四、经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和参与行业规划。

五、组织本行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本行业产品展览展销,推介本行业名优产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经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组织行业人才交流和职业技术培训,参与行业劳动管理和用工制度改革。

七、经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八、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监督指导行业内产品价格,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九、受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配合、协助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活动。

十、在协会管辖下,成立各非独立法人的专业委员会及行业联盟,推进行业发展,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其入会资格审查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用行业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协会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有表决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的自由;

(七)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协会协助维护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可利用协会的刊物传播企业信息或利用协会的关系开展业务联络。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和配合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动态,主动反映行业发展中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会员牌匾。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全体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40%。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行业协会章程履行职责。 理事会理事应当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或协商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一年至少召开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职务任职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界有较高的威望;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宜超过65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应由法定代表人决定的其他有关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或专业联盟等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该行业或专业的信息工作,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务上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和监督,遵守本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本协会的入会及会籍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使用。经费支出包括: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补贴。

(三)其它为会员利益及本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的会计人员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十五日内报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4 年 1月 1日理事会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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