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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我区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设立龙岗区科技创新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自然人或组织,区内各级机关单位及其所属部门不得申报区科技创新奖。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区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奖励委员会),区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其人选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

区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我区科技创新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我区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审定区科技创新奖励对象。

第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区科技创新奖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区科技创新奖下设两个奖项:区长奖和创新奖。授奖总数不超过30项。

(一)区长奖包括:技术领军人物类和企业家类。

(二)创新奖包括:企业(产业化)类、专利标准类、软科学类、医疗卫生类、重大(工程)项目类。

所有奖项均不设定等级,区长奖每项奖金30万元,创新奖软科学类、专利标准类、医疗卫生类每项奖金5万元,企业(产业化)类、重大(工程)项目类每项奖金10万元。

第七条 区长奖授予下列自然人:

(一)在应用研究、科技开发等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推动龙岗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并起领军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对产业发展、企业成长和科技管理有突出贡献并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家。

第八条 创新奖授予下列自然人、组织:

(一)在科技成果产业化、引进国外技术再创新、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等过程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发明专利权或技术标准成果,经实施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技创新生态建设、环境建设、资源组织建设或者公共管理等软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研究成果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

(四)在实施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公益项目过程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有重大技术突破、有特殊社会意义或对我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有重大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九条 在龙岗区科技创新工作的创新链各环节上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引进创新、专利发明、学术研究等,并且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均可申报区科技创新奖。

第十条 区科技创新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申请人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

第十二条 区科技创新奖集中受理、分类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申请人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科技专家进行评审;

(三)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对象的建议;

(四) 区奖励委员会对拟奖对象进行审定;

(五)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拟奖公示,公示时间10天;

(六)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奖结果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参与区科技创新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

参与区科技创新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专家的构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保密。

第十四条 区长奖由区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创新奖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每届安排300万元作为区长奖和创新奖的奖励经费,从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专利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技创新奖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区科技创新奖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暂停申请人两届区科技创新奖的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参与区科技创新奖评审活动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龙岗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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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3:3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