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 |
释义 | 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FundConvention 1971年12月18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布鲁塞尔主持制定,简称《基金公约》。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向油污损害受害人提供对其全部损失的赔偿,同时又解除船舶所有人的额外经济负担,有必要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建立一套赔偿和补偿制度,作为1969年私法公约的补充。 基金公约设立了第一个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组织,创立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制度,提高了污染损害的赔偿限额,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油污损害受害人提供赔偿,并对公约成员国船舶所有人采取减轻油污染措施予以一定的补偿。但公约仅适用于缔约国领土和领海范围内发生的污染事件,而且仅限于船舶引起的油污染事件。 公约共48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污染受害人的赔偿以及对船舶所有人的补贴;另一部分是关于赔偿基金的设立与摊款。 主要规定是: 1、对污染受害人的赔偿范围 2、船舶所有人(包括其保险人和财务保证人)的补贴范围与例外情况 3、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对每一事故赔偿和补贴的金额合计不超过4.5亿金法郎 4、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的款项由缔约国在其领土内港口每年接受海边石油15万吨以上的任何人(任何机构和实体)摊款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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