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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释义

基本信息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全国老龄办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绍政发〔2009〕34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到2012年,全市实现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社区依托“农村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简称“星光老年之家”,下同)全面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同时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到“十二五”末,所有城乡老年人基本得到养老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生活照料服务:在家庭赡养、子女亲属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的基础上,为老年人提供日托、陪医陪护、配餐送餐、代理购物、家政服务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医疗护理服务:通过社区各类医疗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康复护理、疾病预防、健康体检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老年医院,并在社区医疗站开设老年病床。建立为老服务热线,满足老年人求助需要。

(三)文化娱乐服务:通过开办老年电大、老年学校,举办专题知识讲座、学习书法绘画等形式,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同时要开放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各类体育设施,组织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四)精神慰藉服务:通过社区专业社工、老年协会、志愿者等人力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探望聊天、心理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心理护理服务;帮助老年人协调家庭、社会关系,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权益保障服务。

三、基本任务

(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促进机制

1.建立健全适度普惠的补贴制度。绍兴市区范围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及补贴标准:

第一类,低保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中60岁以上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一般每人每月补贴价值200元服务券;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一般每人每月补贴价值100元服务券。其中低保孤寡老人入住敬老院或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各类养老机构的,按现行城镇“三无”对象补贴标准予以补贴,不重复享受居家养老补贴。

第二类,9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贴价值100元服务券。

第三类,市区80周岁以上、独居(子女在市区外)且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以及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顾(子女弱智、肢残、重病等)的高龄老年人,个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券,政府给予20%的补贴,但每月最高补贴暂定不超过100元。

第一、二两类对象不重复享受,入院集中供养对象不再享受服务券补贴。

市区服务券价值每小时报酬不低于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并随着最低小时工资的调整而调整。服务券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鼓励发展民办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组织。积极鼓励投资创办各类养老服务实体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评估确认的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可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税收优惠政策按《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绍政发〔2009〕34号)文件执行,并建立政府以奖代补机制,根据从业人数、服务老人数、服务质量和工作绩效,经量化考核后奖励;对“星光老年之家”必要的运行经费给予保障,市财政对市区内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村,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每村每年1万元以内的补助。

3.切实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各地要成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建立对各类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资格评估机制以及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估和监管机制等,实现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加强行业自律,各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制订奖惩措施,实现规范服务。

4.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工作制度。通过对服务人员、服务义工、服务对象进行安全、自救自护教育,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健全重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倡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参保以服务人员和第三者(被服务人员)为标的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可以招标或协议形式,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5.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要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服务队伍,积极鼓励和支持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组织(机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建立“义工”制度,采取邻里结对、亲属结对、党员结对等形式,按照就近、自愿原则,建立相对固定的结对服务关系,明确职责,做好注册登记工作。要采用“时间储蓄银行”等形式,积极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为老“义工”服务。积极引入社工制度,科学界定居家养老服务中职业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和职责,加强对社工专业人才的吸纳与培养。

(二)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的准入机制

民政部门要牵头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的准入制度,制定相应规范和标准,引导培育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要建立服务队伍的准入制度,通过岗位培训,逐步实行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资格认定工作,建立老年人健康评估制度,健全县、乡镇、村三级的老人健康评估档案。

(三)健全高效运作的协调机制

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民政部门要发挥组织牵头、综合协调作用,制定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并负责指导完善养老服务网络及养老服务热线,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做好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制定的指导工作,并将其纳入当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之中。

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按年度及时拨付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并监管资金使用情况。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将养老服务岗位纳入公益岗位,做好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在养老服务岗位就业,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规划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专项规划,以街道、社区为单位统筹考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点。

卫生部门要督促有关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切实可行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司法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通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切实维护老年人在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做好相应工作。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

市政府将对县(市、区)政府和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健全完善激励机制,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的工作考核标准,明确考核内容,定期通报考核结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把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统筹安排,全力推进。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广泛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敬老意识,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和积极的消费理念,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好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要大力宣传居家养老服务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重点地稳步推进。注重抓好试点,培育典型,总结经验。着眼于长远发展,着力于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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