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区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
释义 | 根据国务院推进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政策措施和我省加快实施海洋经济 “三位一体”战略,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64号),2011年9月16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绍政办发〔2011〕162号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区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分简化审批登记手续;加大对重点物流园区(基地)、物流龙头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加大对重点物流园区(基地)、重点物流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支持重点物流园区项目用地;拓宽融资渠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附则6部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区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1〕162号 为加快推进国内物流业发展,优化物流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提升我市物流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推进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政策措施和我省加快实施海洋经济 “三位一体”战略,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64号),结合我市国内物流业的现状和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绍兴市区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简化审批登记手续 工商、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关管理职能的要求,对注册登记的物流企业,要简化程序,完善服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其他登记前置性审批,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加大对重点物流园区(基地)、物流龙头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 (一)支持重点物流园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对绍兴市区推进国内物流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认定的重点发展物流园区(基地)的基础设施项目,3年内,投资额在5千万元—1亿元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如2年内完工投入使用的给予3%的资助,其中当年按2%兑现,其余在完工投入使用后补差);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资助(如2年内完工投入使用的给予5%的资助,其中当年按4%兑现,其余在完工投入使用后补差),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物流园区(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技术、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重点物流园区(基地、企业)发展。对列入市政府发展重点的新建物流园区(基地),项目完工后,自经营之日起,前5年对园区(基地)内物流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资助,后3年对园区(基地)内物流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80%资助。 对在绍兴市区注册经营,运输车辆20辆及以上或船舶吨位2000吨及以上的物流龙头企业,当年新购置吨位在10吨以上的运输车辆或200吨以上的内河运输船舶,车辆按每辆600元/吨、船舶按每艘150元/吨给予一次性资助;对企业从市外(除绍兴市)转入绍兴市区的吨位在10吨以上的运输车辆,一次性补助企业2000元/辆的车辆转户费,转入船舶吨位在2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000元/艘的船舶转港补助(经营期5年以上);对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运输业务本地化。对年运费(限于汽车货运和内河船舶货运)支出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其当年收受本地运输发票在30%以上,可在三年内对其收受本地运输发票的运费支出超过2010年收受本地运输发票的部分(除收受物流基地发票外),按年给予2%的资助。 (四)鼓励物流企业上市。对实现境内外上市的物流企业,根据募集资金数量给予千分之二奖励。 (五)扶持中小物流企业发展。对列入重点培育的成长型中小物流企业,2年内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实施细则由市物流办另行制订)。 (六)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应用。鼓励开发建设绍兴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并与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成功对接的,项目完工验收后,市财政按投资额一次性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物流企业入驻公用型物流基地、物流园区、货运站(场)使用该信息平台,凡成功配对且正常使用的,给予入驻企业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对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发应用的信息快速采集类技术、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软件与信息系统等项目,项目完工验收后,市财政按投资额一次性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引进国内外大中型物流企业。对市外引进的国内外大中型物流企业,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给予扶持。 (八)鼓励物流企业创建品牌。被国家标准委员会新评定为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发展先进运输方式。对列入省级以上试点示范项目提供公共甩挂运输站场的,项目完工验收后,市财政按投资额一次性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拥有甩挂运输牵引车头20辆以上,甩挂车辆比例达1:1.5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新增挂车购车款20%的资助。 (十)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对负债率高、严重资不抵债的物流企业实行承债式并购重组的,自并购重组年度起,并购重组物流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部分,连续三年给予资助(以并购重组实行承债额为限)。 三、加大对重点物流园区(基地)、重点物流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一)对重点发展的物流园区(基地)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对占地较大的物流基地(园区、企业)、引进的国内外大中型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三年内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促进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符合条件的,其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营业税。 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款的,可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鼓励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之间物流项目通过以资产为纽带兼并重组、合资合作,做大做强;鼓励物流企业承接或租赁制造企业剥离的物流设施。对上述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转让费用给予减免。对制造企业分离外包后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按照进项税,全额抵扣增值税。 (三)物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物流企业购置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允许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对国有独资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四、支持重点物流园区项目用地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经认定为市重点物流的项目,其用地在农用地转用指标上给予优先安排;对经认定为市重点物流的项目,依法供地时,地价在不低于最低价的前提下适当考虑项目的特殊性,经济技术指标可不参照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按规划部门审批许可的经济技术指标供地;对利用原以划拨土地方式建设的重点物流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对已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物流企业,其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 对新建公用型物流基地、物流园区、货运站(场)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用地上的优惠政策,实行用地、用水、用电价格不高于最低工业价格扶持,免缴其他相关费用。 五、拓宽融资渠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对本市注册的物流基地、物流园区、货运站(场)、货物运输企业,符合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鼓励发展第四方物流建设,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重点物流园区(基地)创办小额贷款公司,扩大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或募集资金渠道,为中小物流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贷款担保,创新融资模式,推广“仓单质押”等新型融资方式,支持物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或募集资金。 六、附 则 财政扶持原则上以税收贡献为限(物流园区〈基地〉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项目及先进运输方式除外)。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意见仅适用于市区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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