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韶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初中、小学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

第二条 初中、小学应按照就近免试的原则,招收本校服务区内年满6岁的儿童入学。小学毕业后按就近入学原则升入初中。盲、聋哑、弱智残疾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条件暂不具备的小学,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招生年龄可以暂时推迟7周岁。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始前达到实足年龄为准。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初中、小学,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四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情况,划分所辖小学的服务区,制定设班计划,并及时进行宏观调控。

第五条 儿童少年接收初中、小学教育的在校年龄,正常儿童少年6---15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和因缓学、休学或其他特殊情况延误的儿童少年可放宽至17周岁。

第六条 录取入学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和统一编号。严禁将学生作为无学籍学生和编外生。小学、初中新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的学生名册),统计表等报我局备案。

第七条 中度(偏重)弱智、重度弱智、行动能力和控制能力极差、患有严重传染病等儿童少年,可以缓学。极重度弱智(白痴)、完全丧失行动能力、患有无法医治的对人体有毁灭性危害的严重传染等儿童少年可以免学。

第八条 需缓学和免学的儿童少年,必须办理缓、免学手续。其程序是: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到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并出具证明,报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乡人民政府审批。凡准予缓学或免学的儿童少年必须发给缓学或免学证。

缓学最长限为一年,缓学期满立即入为。缓学期满需继续缓学或免学者,必须重新申请、鉴定、审批。

第二章 办学规模

第九条 初中、小学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成应为单式,人口分布特别疏散的地方也可以采用复式。

教学班级学额应在45人以下,人口高度密集的地方最高学额不得超过55人。因特殊情况班级学额需突破55人的,学校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小学办学规模,城镇各年级以2—4个平行教学班为宜,农村完全小学和高级小学各年级以1—3个平行教学班为宜,农村初级小学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班。小学最大办学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个教学班。

城镇小学原则上应为完全小学;农村乡镇办中心完全小学,联村办完全小学或高级小学,村级小学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常原因必须转学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因本人或家长重要隐私,或生命受到严重,凭司法部门证明,可酌情准予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必须办理转学手续。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书,将申请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工作调动的调令、新迁入的户口本或司法部门证明(因稳私和受威胁转学者)等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具接收以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出转学证书,同时应开具“转学联系单”;学生持“转学联系单”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提出安置意见;在读学校则开出“转学证”,并清理出学生的学籍资料、学生手册交学生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原则上不在学期中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 凡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学额的班级,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学,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相对就近的原则,妥善安置转学学生。

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不得接收非正常转学或没有规定转学手续的学生,不得无故拒绝正常转出学生,不得将转学插班考试成绩作为转学升降级的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就近入学和转学,必须凭本人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籍在一起,且户籍与父母常年居住的地方一致的户口本。学生的户籍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户籍不在一起,应迁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户籍在地;学生的户籍与父母常年居住地不一致,户口本可作为户籍所在县级行政区内义务教育服务对象的依据,入学以父母常年居住的地方住址为准。

第四章 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任意休学。学生因病(伤)无法坚持在校学习,需持市级以上医院病(伤)情诊断证明。由本人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和校长分别签署审核意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无论本人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与否,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令其休学。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本人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准予休学。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一次准予的最长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应按上述要求办理续休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要求提早复学,学校要及时批准,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因患严重传染病休学的学生,其复学按县级以上医院或专业医院的病愈证明,方可批准复学。

学生休学时间未超过三个月,复学后仍回原班级就读,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五章 借读

第十七条 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工作、生活方面的特殊情况需在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学生,由本人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写出书面报告,并附具有关证明,经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乡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予借读。

借读学生的入学,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统一安置。

第六章 升级

第十八条 学校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应予升级。

学生学业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经本人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有语文、数学任课教师和其他学科三科以上任课教师推荐,学校组织测试,成绩合格者,可准予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跳级手续原则上在新学年始业前办理,学期中不准跳级。由小学直接跳级进入初中,必须由中学组织测试,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不准留级。

第七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应予以奖励。思想品德评价良好以上、各科成绩及格且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体育达合格标准良好以上等第的学生,应给予“三好学生”称号。特别优秀的校级“三好学生”,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亦予以表彰。

学生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或在各项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学校可给予单项奖励。

校级以上奖励均应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条 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不得开除学生,一般不处分学生。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酌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警告处分由教导(政教)主任批准,严重警告处分由校长批准,记过处分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销处分。

凡给予记过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各项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允许将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进行停课检查,不允许勒令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转学或休学,不允许体罚或变相体罚有缺点错误的学生。

对于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学校应为他们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他们复学或升学不受歧视。

第八章 毕(结)业

第二十二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修完规定课程,思想品德评价、文化课毕业考试(含补考)成绩、体育合格标准三项达及(合)格以上标准者,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修完规定课程,上述三项成绩中有一项以上未达到及(合)格标准者,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修业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的初等义务教育年限,但未修完小学、初中课程,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我局定点监督印制,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学校验印颁发。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作好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的发放工作,不准弄虚作假,不得无故扣发学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修完义务教育规定年限不得退学。对学期初末按时报到注册或学期中无故旷课的学生,自报到之日或旷课之日第一天算起,3天内学校要找到学生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责令学生迅速到校就读;5天内仍不到校就读,学校应向学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基层组织采取措施,促使学生就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职责、要求办事,建立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制度,及时收集、统计各项学籍资料、数据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基础教育机构归口管理。市内原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二00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 17: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