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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韶关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我国“以预防为主,走综合防御道路”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加强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以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家地震局印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境内新建或扩建的重要工程项目和经济开发区场地(以下统称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三条 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震抗震办)是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地震动时程)确定、地震影响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目的是为工程抗震确定合理的设防标准,实现震时安全、建设投资合理的目标。

第二章 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六条 对在坚硬、中硬场地土条件下的一般工业和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 990)所标示的烈度值,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ll—8 9)进行抗震设计。

第七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地区的下列重要工程项目其建设场地均应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

2、铁路干线(1级)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

3、地下铁道工程;

4、高速公路,机场。

(二)能源工程

1、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1级档水坝;

2、装机容量1 0 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三)通讯工程

1、200千瓦以上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

2.市级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楼。

(四)市政工程

大中城市主要供水、供气、供电等的调度控制工程。

(五)特殊工程

重要军事工程,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及仓库等工程。

(六)其它重要工程

1、关系国计民生一大型工矿企业,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2、高层(Ⅵ度区中软场地其高度超过80米、软弱场地其高度超过70米)建筑工程。

(七)位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示的Ⅵ度与小于Ⅵ度分界

线附近8公里范围内,以及占地范围跨越不同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大中型厂矿。

第八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地区的城市或经济开发区,均应开展地震影响小区划工作。

已完成地震影响小区划工作的地区,其地震影响小区划成果使用规定如下:

(一)编制城市抗震防灾和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应以本地区地震小

区划成果为依据;

(二)新建或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或加固标准,

应直接使用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

(三)除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必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

价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以外,第六条规定的重要工程的抗震设防或加固标准也可直接使用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程序和抗震设防标准的审批

第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对本办法中第七、八条规定的重要工程(或经济开发区)项目,一般应在工程立项论证前期进行其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至于先立项后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的工程项目,应在立项后、可行性评估论证前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项目,可在市防震抗震办批准的情况下推迟到正式设计前完成。

第十条 市防震抗震办负责本市境内第七、八条规定的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的审定批准。工程建设单位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完成后,必须将评价报告和抗震设防依据的有关资料、文件报市防震抗震办,以审定批准工程的设防标准。

第四章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境内承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须持有省地震局须发的资格证书或国家地震局颁发的甲级资格证书,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前经市防震抗震办验证,并严格按照证书级别承担相应的工程,不得越级评价。

第十二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工作,保证评价质量。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经广东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或国家烈度评定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方为有效。 [Page]

第十四条 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经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收费标准。

第五章 监督与惩处

第十五条 为了确保第七、八条规定的工程能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搞好抗震设防,计划、建设、规划、设计、防震抗震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把关。

(一)工程立项过程中,市计划部门要把工程的抗震设防作为一项

内容来审查,发现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未经批准设防标准的工程不予立项;对先立项后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的工程项目,应在立项的同时向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要求,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二)市防震抗震办在审批工程设防标准时,要认真检查地震安全评价的内容、质量和有效性。

(三)有关部门在召开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评估论证时,应请市防震抗震办派员参加。

(四)建筑设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防震抗震办审定批准的设防标准进行设计,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设防标准;对未经审定批准设防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进行正式设计。

(五)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工程报建过程中要认真审查,发现未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未按审定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的工程,不予发给选址意见书和工程项目开工许可证等。

第十六条 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承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由市防震抗震办责令其停止工作,因此而造成工程建设的经济损失,由工程建设单位和违章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使工程建筑在地震时遭到破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防震抗震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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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