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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
释义

简介

上海市烟草学会是从事烟草事业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经济管理工作者的全市性学术团体,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挂靠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6年2月28日,理事会每四年换届一次。1991年5月7日由上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为社团法人。

上海市烟草学会初建时,属上海市第一轻工业协会领导,1988年8月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改为该会领导下的市一级学会组织,同时受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中国烟草学会的指导。

烟草学会成立时有23个单位参加(其中团体会员13个),会员305人。到第五届,个人会员达到1330人,团体会员数扩大到44。个人会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17%,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70%。其中大专以上学历1242人,硕士、博士44人。

学会作为市级群众学术团体,通过每年组织开展各类学术活动、科普宣传和举办座谈会、茶话会、联谊会、参观等活动,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成为“科技工作者之家”。近年来学会配合行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学术活动日趋活跃;科普宣传力度不断加强;论文征集与评审日益规范;《上海烟草志》编修和上海地区烟草文物征集工作有序推进;与兄弟学(协)会的联系、协作不断加强。学会刊物《上海烟业》(季刊)多次在全国烟草行业期刊评比中获奖;科技咨询服务为兄弟企业排忧解难,并获得科协系统奖项。在实施行业人才建设战略中,学会积极提供平台,向上海市科协、中国烟草学会“人才库”推荐行业优秀科技人才。学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三服务一加强”的办会方向,坚持为行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宗旨,在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 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成为行政部门职能的补充与延伸。在上海市科协系统的星级学会评估活动中,2001年被评为一星级学会,2003年至今均被评为二星级学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上海市烟草学会,英文译名:SHANGHAI TOBACCO SOCIETY,缩写:STS。

第二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是由上海市烟草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与烟草事业有关的单位、团体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地位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推动上海烟草科技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烟草学会会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技创新,坚持"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服务;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的工作定位,坚持群众性、学术性、自主性、民主性和创新性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风尚,围绕上海烟草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开展各项活动。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科学技术的交流、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的结合,促进烟草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努力发挥烟草学会在上海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同时接受中国烟草学会的业务指导,挂靠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烟草学会的业务活动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上级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常设机构地址:上海市长阳路717号,邮编:200082。

第二章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的主要任务:围绕上海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烟草科技和相关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结合上海烟草行业的重点工作,研究、探讨行业的重大学术问题,组织开展专题交流活动。

(二)开展民间科技合作,发展与烟草行业有关的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人员的合作交流。

(三)普及烟草科学知识,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开展烟草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工作,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开展烟草行业的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参与对科技项目认证、评估、成果鉴定,并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培养专业人才,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科学文化素质。

(六)编辑出版《上海烟业》刊物和烟草书籍,搞好学会网站建设,组织翻译和介绍国内外与烟草行业有关的学术和科技文献。

(七)及时反映会员和科技人员的建议和呼声,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表彰、奖励有贡献的团体会员和优秀个人会员。

(九)完成中国烟草学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的业务范围: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技术培训、刊物出版、网站管理等。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上海市烟草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上海市烟草学会章程。

(二)在烟草及相关领域内工作。

(三)自愿申请加入。

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务、高级职业资格,并有实践工作经验与一定学术水平者;

(2)大专毕业后工作五年、本科毕业后工作三年、硕士以上学位工作一年且在专业上具有一定影响者;

(3)非高等院校毕业或虽无中、高级技术职称,但有较高学术水平且在业务中能发挥带头和骨干作用者。

单位会员:

与烟草行业有关、有学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上海市烟草学会有关活动并积极支持相关工作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入会由本人提交申请书,并有一名会员介绍和所在单位同意,单位入会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

(二)由学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上海市烟草学会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上海市烟草学会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根据上海市烟草学会安排,参加相关活动权。

(4)获得上海市烟草学会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二)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优先向上海市烟草学会提出并获得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2)优先取得上海市烟草学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3)享有个人会员的同等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上海市烟草学会章程。

(2)维护上海市烟草学会的合法权益。

(3)执行上海市烟草学会的决议,完成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术活动。

(5)向上海市烟草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组织学术研讨并经常向上海市烟草学会通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资助上海市烟草学会活动经费或为有关活动提供帮助。

(3)完成上海市烟草学会委托或交办的任务,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咨询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上海市烟草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或两年不缴纳会费,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的负责人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人数应不低于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上海市烟草学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一般不超过三届。理事会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决定并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的产生

(一)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产生候选人,候选人人数的80%应由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专业学组)组织会员推荐,20%的候选人由理事会协商推荐。候选人须征得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采用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当选者得票数须超过实到会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二)理事应由学术上有成就,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研究的科技和管理人员组成,并体现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当选理事需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复同意。

(三)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上海市烟草学会负责人。

(三)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四)审批、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讨论、决定上海市烟草学会的工作方针、主要任务等重大事宜。

(六)领导上海市烟草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八)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设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六、七、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可聘请对发展烟草事业作出重大贡献或具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领导干部为上海市烟草学会顾问。顾问参与学会重要活动,提供咨询建议。顾问年龄一般不超过80周岁。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理事长为上海市烟草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上海市烟草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向理事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设学会办公室、《上海烟业》编辑部、科技咨询服务部、学会网站等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烟草学会的学术活动组织为各专业委员会及专业学组。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拨款。

(二)会费。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配备兼、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医疗保险等由挂靠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宗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终止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终止前,应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烟草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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